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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百元能够拯救公民的意识
河南 初卫平
服务员面对巨款拾金不昧,着实令人钦佩,而丢失巨款的杨女士将酬金先送后要,实在让人大跌眼睛。
杨女士这种行为令人不齿,在自身丢了6000元巨款不知所措情况下,却被好心的服务员捡到后及时送还,服务员的高尚品质令人称道,其丈夫给了服务员200元酬金并没有违反法律之规定,这本来是人之常情的事,却遭到了杨女士的极力反对,她站在自己的立场和角度曲解了拾金不昧的概念,混淆了茶馆的义务和权力,更加证明了做好事,反而落人把柄、令人费解,误导了民众的行为哲学,让人感到透心凉。
但话要说回来,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希望市民帮助找回失物后,捡到失物者收取失主一定数额的酬金,这从法律上来说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从传统的道德观念来说也似乎合情情理,但笔者认为还是不宜提倡,因为这样会助长一些歪风邪气。如果捡到失物者要失主支付报酬才归还失物,那是不应该的,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捡到东西索要报酬该如何处罚,但如果索要的报酬金额大后,就会变成是恶意敲诈,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所以这样的行为不易提倡,但是杨女士为了那区区200元钱,利用媒体来投诉,又和茶馆服务人员发生了争执,其所作所为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这样一来,谁还会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呢?
不过要让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发扬光大,目前俨然已经成为新时代的呼唤,但在金钱至上的错误思潮下,拾金不昧却逐渐演变成无人喝彩的代名词,在没有相关制度进行约束的前提下,应动员员工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如果在经济宽松的前提下,还应给拾金不昧者一点经济补偿,让拾金不昧感受到温馨和实惠。
当然《物权法》也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同时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中不难看出,服务到位的茶馆凸显了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因为茶馆没有义务为大家看好顾客的财务,但是顾客落下的财物,被服务人员捡到后,有暂时保管的义务,但谁知却遭到了顾客的上诉,那以后谁愿意出来做好事呢!这就犹如在一个家庭内法律和道德意识并不是每个人都很丰满,加上社会上不止一次出现给失主讨要感谢费的不良现象,甚至要求的数额很大,导致了乱象下的看法不一, 观点各异,所以说,两百元衡量的是社会的进步与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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