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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祝颐
茶馆领班拾金不昧,却因收了报酬反遭失主索回报酬并被投诉。此事引发网友热议。网友纷纷为茶馆领班抱屈,还有人将之称为《农夫与蛇》现实版。既然杨女士的丈夫代替她接收遗失款项,并当场拿出200元作为感谢。双方相当于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杨女士的做法确实令人费解。
当然,杨女士可能也有自己的想法,钱是在茶馆丢失的,茶馆负有保护顾客财产安全的义务。钱是自己的,丈夫不能越权感谢拾物人。但是杨女士的丈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是三岁小孩,杨女士追索报酬肯定是站不住脚的。至于杨女士投诉拾物的领班,称之为“恩将仇报”并不为过。
而且该事件还扯出了拾金不昧是否应该给付报酬的话题。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拾金不昧者要有一颗助人为乐之心,应持一种不计得失的超然心态。表面上看,拾金不昧收取报酬让道德变味。但是,我们从小接受的传统教育除了要拾金不昧之外,还有太多的诸如“受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这类要懂得感恩回报的思想灌输,因此我们在做好事行为的同时,内心深处一般都渴盼着对方能有所回报,至少希望听到一声“谢谢”。像雷锋那样完全不求回报的无私精神是一般常人所难以达到的境界。
近年来,我们在文化教育与经济建设方面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道德教育、感恩教育方面却有所忽视。不仅有人不愿意做好人好事,接受他人恩惠的人也不懂感恩。但是,如果受益人吝于感恩,不注意保护拾金不昧的行善精神,难免会挫伤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至于像杨女士那样不仅不懂感恩,还投诉接受报酬的拾物人,显然让人难以接受。
因此,失物人适当给予报酬感谢拾物人,实际上是用物质激励公众公德心的回归。此举有利于唤起民众拾金不昧的道德意识,应该得到公众的支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公众的思想道德觉悟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善行并不完全现实。在道德倡导不能立竿见影的情况下,给拾金不昧者一点鼓励,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这么去做。失主不能因为一己私利,私拆道义桥梁,伤害拾物人的感情。
因此,我在批评杨女士破坏契约精神、恩将仇报的同时,期待拾物人不因杨女士这样的个案失却行善之心。更期待有偿拾金不昧成为风尚。因为这对公民道德素质的提升,淳朴民风的回归,将起到倡导示范作用。
从法律的角度讲,有偿拾金不昧也无可非议。《物权法》第112条明文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拾物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必要费用。法律虽未明确必要费用的范围,但是拾得人为此付出了劳动,失主在拿回失物时,付出一定的报酬合法也合理。杨女士为何不明白这个朴素的道理,坚持导演“农夫和蛇”现代版,安心做铁公鸡呢?只是拾金不昧到底付酬多少比较合适,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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