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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高温”是退出舞台的时候了

发表于 2012-7-2 21:24:4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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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高温”是退出舞台的时候了
        中石化胜利油田孤东采油厂顾永强
  近期以来,连续几日的高温天气向奋战在企业一线的员工宣告,各地正步入盛夏,晴热将有增无减。身处企业一线的班组职工也正在经受多年罕见的高温热灾“烤”验。
  热灾是一种城市生活病,在厄尔尼诺与热岛效应司空见惯的今天,高温下的清凉关怀已是绕不开的民生命题。纽约大学社会学家肯林堡提过一个朴素的结论:“必须将热浪作为社会灾难问题看待,因为热浪是一种主要针对穷人的特别的灾难。”道理并不复杂,酷热当前,一线员工最是无可幸免。
  然而,在全国各地的企业班组,现场人们听到、看到很多的仍然是“战高温、斗酷暑,夺高产,效益上台阶”之类的宣传口号。而这几年夏天,全国各地“高温灾害”频繁发生,“热死人”现象屡屡见诸报端,有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不发放或不严格按标准发放补贴,有些企业以饮料或其他实物作为津贴的替代,还有企业并不考虑高温时段的工作调整等;而针对这些不规范行为,目前并没有足够有力的监管和相应的处罚,高温环境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几近“蒸发”。
  “战高温、斗酷暑”是计划经济时代一种只追求产值、追求利润的思维模式的做法,实际是以牺牲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来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在“人的价值高于一切”的现代管理理念下,不管高温这样的自然环境,仍一味要求职工“战高温、斗酷暑”,显然不合理,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现在一些企业仍然在提倡“战高温、斗酷暑”,就是只想着如何“夺高产、争效益”,却将职工健康安全利益置于脑后。
  随着企业生产力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和技术进步,以人为本的思想,人性化的管理管理理念深入人心,“战高温”应成为历史。对化工企业来说,盲目“战高温、斗酷暑”不仅有损于职工的身体健康,而且孕育着事故的隐患。因此,不论从职工的安全健康考虑还是企业的效益考虑,都不应该再“战高温、斗酷暑”了。
  入夏以来持续高温,使得工业企业班组作业场所温度、湿度上升,劳动条件恶化,身体中暑、情绪中暑等暑期职业病高发,甚至造成作业人员死亡,给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很大损害。因此,要引导企业真正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给予“高烤”下的职工更多的人文关怀。
  过去,许多企业中的确提倡过“战高温”、“斗酷暑”,也是我们对待高温天气的传统习惯,甚至被凝练为一种朴素的精神传为美谈。但是,以现在的情况看,这两年的高温天气不只来得更早、时限更长,而且更猛烈。在这个炎热难熬的夏季里,如果我们依然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理念来组织企业生产,很可能要面对一场无序的“热灾”。
     笔者认为,企业要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给予职工更多的高温关怀。要加强对高温、高湿、露天作业和防暑降温通风设施不好的工作场所、操作岗位的监督,对于重大高温危害点和事故隐患进行监督整改;加强对劳动时间监督,要调整作业班次,缩短每班劳动时间,并尽可能错开每日10时至15时最高气温阶段作业,严禁超时作业和加班加点;在温度、湿度达到规定停工标准时,要按规定停工,对因连续性作业无法停工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同时企业要改善工间休息室和宿舍的条件,尽可能保证劳动者能在适宜温、湿度条件下休息,防止夏季职工中暑乃至“热死人”现象的发生。
  其次,企业要把对员工的劳动关怀当作法宝义务,要将劳动者高温权益固化成用人关系的“契约”。高温劳动保护应该纳入劳动合同的保障部分,将立法规定的场所降温的法定义务以及高温劳动的补贴,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强制纳入劳动合同条款。对于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也应该依据行业的特点,进一步细化高温劳动保护的普适标准,给予必要的保护。
  其三,要强化监管部门的法定责任。高温劳动权益带有很强的季节性,也有很强的“信号”性。劳动、安监与工会等部门,在高温天气有责任加强对生产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保持重点巡查,督促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要监督用工企业,确保将高温补贴足额发放到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企业还应做好防暑降温措施,建立好休息场所,配备足够的防暑、解暑药品等,对高温岗位要采取通风、隔热和降温措施;并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情况,全方位行动,全面提升防暑降温的实际效果,避免劳动者出现中暑现象,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室外作业的职工常常发生深度中暑,往往会留下后遗症甚至危及性命。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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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01:43:07 | 查看全部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里突然转折,有点不妙。全文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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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09:03:04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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