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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股份邢台矿彭哲
为了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运行,很多劳动者顶着烈日、冒着酷暑坚持在一线工作岗位上,用辛勤的汗水换来了他人的舒适健康。持续高温,不仅给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带来挑战,同时,也在“拷问”着企业的人文关怀。
高温作业何时休?安全舒适作业是职工的期盼。每当职工一提起高温作业就望而却步,高温作业危险系数大,没有安全保障,出了事也没有任何保障,往往只是草草了事,他们用高温作业换来了我们的清凉舒适。
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
如今已入夏,全国大部分地区马上就要被高温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向社会征集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对“高温天气”做了明确规定,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至此,暂行半个世纪的防暑降温措施终迎立法。
高温工作环境下应该有专门的休息室、降温设备、风油精等必备物品,一旦,出现高温应立即停下工作,只有这样才是做好的“战高温”的方法而不是去迎战“高温。”在高温天气期间,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面临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而所谓的高温补贴应该发放,这是企业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利。
笔者感悟:企业应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企业应该给职工配备相应的降温措施及装备,在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不仅需要关怀、舒适的工作环境,依靠法律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严格有效的落实,规章制度再好,也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保护劳动者权益,需要完善的制度和行之有效的执行和监察,只有这样企业职工的权益才会有保障,法律是最好的保护伞,期盼国家多出台几个和高温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健全的法律是职工维权的利器。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