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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健康权益不容侵犯 冀中能源邯矿集团长风玻纤厂 乔向巍     6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新规较之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多了许多人性化的考虑,同时新办法,扩展到了保护各行各业劳动者,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安排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新办法虽然只有25项条款,却明确回答了发放高温津贴、高温作业限制和防护等劳动者长期关注的问题,并明确了工会的监督职能,广大劳动者无不拍手称快。大部分人认为:只要严格执行,必将从源头上减少高温造成的职业危害。
    可涉及到我们班组的工作,恰恰是在严格执行上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职工们最愿意看到的第八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因为一些地区早、中、晚温度变化较大,职工们工作时也不顾上专门带一个温度计,这个40℃、37℃、35℃是不好掌握的。而且我们班组的工作一般都是按部就班进行,或是提前安排,安排时一般顾不上去思考温度因素,在整个企业运行的链条中,一环扣一环,一般企业是不能因为天气上热了几度而掉链子的。同时,虽说规定了将劳动者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可这个津贴的额度是多少、什么样的温度享受什么样的津贴,新规上都没有做出具体明示,所以如果企业的效益较好,这个津贴还比较容易高标准执行,如果是连年亏损,发工资都困难,这个津贴会打多少折扣或者有没有就很不好确定了。还有在第五条第八款规定,对于不适宜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时对其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现在我们的企业一般都不会养那么多的闲人,而且一般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假如是设备维修等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一时间更不可能换岗。如果是大中午出现紧急事故需要抢修,是没有多余的时间来采取高温劳保措施的。综上所述,职工与企业相比,是处于弱势的,话语权是不多的,一般来说只能去服从企业。
    在企业中,和上级签订了产量任务,和客户签订了产品合同,企业要产值,职工要工资,有的工作需要赶时间,有的工作需要赶进度,这些都是现实存在的问题,有的应该会和新办法有一些冲突。但是,我们国家下发的新办法其宗旨就是要保障高温下的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企业不能以牺牲职工健康权益来换得效益。仅此一项,就应该打败一切与新办法有冲突的诸多现实问题。我们企业需要做的,就是从思想上真正的认识到以人为本,在保障职工健康权益的前提下,去把一切工作按部就班的做好,而不是去苦心钻研新办法中文字上的空档,规定上的空白,想方设法降低新办法的效力。
    当职工健康权益和企业发展效益发生冲突时,妥协的应该是企业,职工的健康权益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如果没有这样的认识,企业是应该检讨的;如果没有这样的认识,企业的领导者是不合格的。
    从现在做起吧,别等到将来我们发现赢得了效益而失去了民心时才后悔莫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