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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假没有必要单独提出并制度化
从河南省制定情绪假的初衷看是善意的,但是否有必要经过繁琐的程序使之制度化很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情绪假没必要单独提出并制度化。
首先,我国对婚丧嫁娶和传统节日都规定了专门的假期,这些情绪易于波动的时刻大家都在休息,没必要在这些日子里再“加一点汤”。
其次,按照法定的工作时间,每周休息两天,工作五天。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应该能够调整自己的情绪。退一步说,若三五天之内情绪调整不好,放情绪假给多长时间才有效果回来工作?所以,这个制度是很不容易制定的。
相反,一旦把情绪假制度化,就必须遵照执行。若规定某年某月某日是某人的情绪假,可该歇假的这几天该同志却没异常情绪,岂不造成浪费?这种可操作性差的规定岂不有违于初衷?
另外,正像有些人担心的那样,单独提出情绪假对遵守纪律的人是一种关怀,对想占这种假期便宜的人来说,就又多了一个要求歇情绪假的借口,情绪好不好界定起来还真困难,准不准假也难以把握。
其实,按照规定,我国工作人员自己可掌握的假期很多,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等等,没必要再提出情绪假这个概念。不如把它归入病假(心理问题或情绪不好也该算病)之列,由当事人自己掌握,情绪不好时按内部制度规定请病假就行了。若品质高尚,想多做点工作搞点贡献,发现情绪不好时还可以与同事倒倒班,也能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有时候一些制度规定的越细,越束缚操作者的手脚。
总之,笔者认为,能考虑到工作人员的情绪问题,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既有利于安全生产,又有益于身心健康,但单独提出情绪假概念并使之制度化,既不好操作又留有漏洞,没有这个必要。(张学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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