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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拖欠加班费应该重拳出击

发表于 2008-6-23 18:50:3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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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总工会近日发布的职工休假情况调查显示,广州近半上班族在春节、元旦、清明、端午等法定节假日加班,近三成单位没有加班费。
    根据笔者近期从有关媒体上查阅的关于“加班费”的讨论情况看,广州的上述情况不过是一个缩影,类似无偿加班、剥夺休假的行为在其他地区都有存在。
    可以推定,许许多多的劳动者对领不到加班费都只不过不明说而已,作为一线职工,也只能在私下场合里嘀咕嘀咕。
    当初新修改的《劳动法》出台时,着实让劳动者特别是企业里一线工人兴奋了一阵子,因为其中关于劳动者加班费的问题终于有了个明确的说法,《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依此规定,如在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这三天,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员工加班,应该支付至少三倍的薪酬,并且这一规定不能由安排补休来代替。任何以各种借口规避以上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属违法行为。
    于是,一些职工很兴奋很开心地迎接着法定休假日,兴奋地等待老板依法向自己支付加班费!
    可是,法定休假日终于来了,老板也让职工们加班了,可并没有付加班费呀。有职工于是很理智地提醒老板应按新的劳动法规定补发加班费,孰料老板也很平静地回答那些前来讨薪的工人:这不是加班,这是安排你当班,这是你对企业的奉献,如果你还不理解,你可以走人。
    等到老板来这招,普通一线工人该咋办呢?可以想像,举报老板,很可能自己就得离岗走人。于是,不少工人左思右想,只好放弃这个念头。加班费,也就成了一线工人难以企及的“水中月”了。
    难道这加班费,真的成了劳动者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了吗?笔者以为也并非如此。既然有法来规定了,相关部门只要依法行政,就能落实劳动者的这项权益了。只要相关部门切实加大主动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提高用工单位的违法违规成本,促使用工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这项承诺就可以得到实现。
    现在,一些地方的工会组织为一线职工设立了法律援助,对于实名举报的当事人来说,可以说是“一告一个准”。对于那些敢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老板”,如今的法律援助律师也能负责护航到底。
    总之,对于那些违法拖欠职工加班费的企业,有关部门不能“视而不见”。(江苏启东市职工 黄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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