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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0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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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昨日正式发布。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将研究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交通安全纳入干部考核
《意见》设定“重特大交通事故追责政府”制度,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年报告制度,每年1月15日前,省级政府要将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
特别是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意见》制定了追责约谈书面检查“三级”惩戒制度。规定如果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将面临行政追责;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如果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那么省级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
同时,未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表现良好的地区和部门,将受到表扬和奖励。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被纳入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提高恶劣天气应对能力
“7·21”北京强降雨,导致京港澳高速多日断行。为防范类似事件,《意见》特意强调,“地方政府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
《意见》提出,研究建立中央、地方、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都应纳入政府预算。
亮点
【关键词:驾驶培训】
考驾照要增加更复杂路况
最近十年,我国各地驾校数量激增,学费标准也逐年提升,例如北京,目前学费标准已涨至四五千元,但培训质量并没有随之提升。对此,《意见》明确,将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也就是说,如果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那么肇事司机的发证机关,即其取得驾照的所在地交管部门,将面临追责。
同时,驾校也未能“免责”。按照《意见》要求,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根据其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这表明,如果驾校“毕业生”肇事多,那么驾校有“摘牌”、被责令退出市场的危险。
此外,《意见》言明,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而且,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
上述规定表明,考驾照难度还将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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