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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企业民主管理条例10月起实施 工资可协商确定

发表于 2012-8-9 11:52:0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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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南宁讯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7月26日举行的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实施。7月27日记者从《条例》起草单位——自治区总工会获悉,这是广西首部专门针对企业民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广西所有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非公企业也要民主管理

80后的小陈毕业4年,在南宁换过几家公司,从没参加过任何职工代表大会,也没有加入过工会。在她眼里,民主管理与私营企业似乎没多大关系。“在私营企业,什么时候不是老板说了算?职工能接受就待着,不能接受就走人,基本就这样了。”

“《条例》面对广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自治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黄林毅介绍,《条例》出台前,广西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企业民主管理相关问题进行指导、规范的法律法规。国家也仅有一部颁布于1986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仅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了约束,对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公企业没有约束力。因此,过去较长时间内,职工代表大会、企业民主管理主要存在于国有企业。当下,非公企业已经成为职工就业主体,对于广大非公企业职工而言,《条例》将成为维护他们民主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基本形式。《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也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五十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小型企业比较集中、职工人数较少的区域、行业,可以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可与企业协商工资

第一年工资平均增长13%,第二年工资平均增长15%,第三年增长17%。南宁东亚糖业集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以来,企业职工享受到企业发展的成果,收入连年攀升,职工工作积极性也大大提高。这是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经验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在职工各项权益中,工资收入是大家关注的焦点。黄林毅称,在企业和职工的双方关系中,现状是企业方权力太大,工资多少往往由企业说了算。《条例》对职工的权益予以保护,规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多项职权。其中就包括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据介绍,工资集体协商是职工的权利,职工代表可就工资平均水平、年均增长幅度、福利待遇等与企业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协商意见一致后所签订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劳资双方都要遵守。

来源  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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