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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扣留”的手段留人无奈的选择
企业用人按规定都应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以便更好地解决各种矛盾的纠纷,但在一些企业,特别是私企,时常会发生雇佣人员被无辜解聘和雇佣人员跳槽的现象,这虽与话题不符,但通过这一现象,可以看出企业用“扣留”的手段留人,实乃是无奈的选择。
我们都知道一些有资质的工人和技术人员是现在企业的抢手人才,他们的加入会给企业的工作带来许多的效益。所以各企业间相互挖人才的现象就时有发生,而那些有资质的工人或技术人员等在利益的诱惑下就发生了纷纷跳槽的现象,而作为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就不得不采取扣留资格证书等手段来“扣留”人才,企业认为只有这样才是留住人才的最好办法,如若不然,哪怕是你按合同要求赔偿等手段留人时,人才们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也会离开。所以说,企业用“扣留”的手段留人,实属无奈的选择。
正如话题中所说,在江苏宜兴法院发生的一起诉讼:王某等9人因各种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扣留了他们的职称证,无奈之下王某等9人打官司要求拿回自己的职称证书一样。我不知道王某等9人他们要离开的原因,但企业扣留他们的职称证书,就是一种“扣留”手段留人的一种无奈。
所以说,愿我们的企业在用人上应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和人性化一些,这样就不会失去人才,就不用去用“扣留”的手段留人了。而做为劳动者也应反省一下自己,不可因为私利而忘了做人的准则,要在合同或规定允许的情况下作出离开的选择,我想企业用“扣留”的手段留人的现象就不会发生了。
愿我们都做诚信之人,构建和谐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