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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者应学法、懂法、守法
王书伟
菏泽市曹县某国有公司的15名员工要求涨工资,公司负责人先是认定两名员工代表撺掇工友,将两人停职,其他13名员工向公司提出恢复两人工作的申请,也因此失去工作。(9月11日《齐鲁晚报》)
职工要求负责人兑现许下的承诺,这是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可这些职工不但得到领导承诺的兑现,还因此丢掉了饭碗,实在让人匪夷所思。争取合法权益就要丢掉饭碗,这以后谁还敢提出要求?这家企业负责人的权利不可谓不大,处事的力度不可谓不强。
据这家企业负责人说,处分职工是因为他们违反了“规定”,影响了正常工作。其实,这不过是企业负责人的自圆其说,那些所谓的“规定”,不过是他自己心中的一个尺子——谁不听我的话,就得给我滚蛋。
翻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里面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得清清楚楚,什么条件下可以开除职工,开除职工需要走什么程序,都有明缺的规定,而不是仅凭领导的一句话。
如今,在企业中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一些厂长(经理)自以为所谓的负责制,就是给予自己无限的权力,在企业这“一亩三分地”里,一切由他一个人说了算。谁敢违抗指令,谁敢对他的话提出异议,他就可以用权利说话,可以任意处罚职工,甚至是开除。这些经营者要的就是一言堂。
从这件事情当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这家企业开除职工仅凭企业负责人的一句话,而不是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这说明,在这家企业里,权利是大于法律的,可以说权利没有得到制约。
当一家企业的经营者的权利得不到有效制约的时候,一旦有机会,权力就会迅速膨胀。对于现代企业来说,没有约束的权利是可怕的,它是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恶性肿瘤。
无论是谁掌握了多大的权力,都应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决不能将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菏泽市曹县的这家公司的所作所为,是典型的利用权力乱作为的行为,已经严重地违法了国家法律。
企业经营者应该学法、懂法,更应该守法。从这件事上也可以看出,在企业经营着当中普及法律知识,是非常紧迫而有必要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