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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调解员工拿回加班费13.5万

发表于 2012-9-22 19:23:0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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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计算方法有争议 7年加班651天都成白干

工会调解 员工拿回加班费13.5万

  因为对加班费的标准和算法存在争议,在企业工作多年的王先生连续7年累计加班651天,但每年都拿不到加班费。今年5月,在又一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马上就要退休的王先生终于决定和企业“撕破脸”,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庭审理后建议双方先行调解。近日,经西城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王先生拿回了加班费13.5万元。“这个月我就要办退休了,感谢工会律师的悉心调解,企业才答应补偿加班费。”王先生告诉记者。

  侵权事实:职工连续七年加班 企业从未支付费用

  王先生是本市一家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每年到了项目收尾赶工期时,公司都安排他加班。从“2005年到2011年这7年的时间里,我全部的加班时间算起来有651天。加完班后,企业的意思是加班时间算额外工作,只想给个辛苦钱,不依法办事,我没答应,所以迄今为止一分钱的加班费都没拿到。”王先生告诉记者,按照企业的安排,休息日加班时企业按正常出勤给他算工资,而法定节假日加班时企业只给发200块的过节费,说也算加班费,实际上,企业从未给他正常的加班工资。

  王先生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其加班记录是从2005年11月开始的,其中,2005年王先生的加班时间是18天,2006年是109天,2007年是124天,2008年至2011年每年的加班时间都是100天,共计651天。该公司对王先生提出的加班时间并无异议,只是对其计算的标准和基数不认可。在申诉书中,记者看到,王先生是按照自己的日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了这期间的加班费,申请加班费的总金额超过了20万元。

  该公司一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因为业务原因,公司经常需要安排人员加班,因此加班费的计算有统一算法,但是王先生对这种计算方式不认可,所以双方才发生争议。王先生则表示,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本市关于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调解过程:职工申请工会调解 企业支付13.5万补偿

  7年来,虽然一直对加班费有争议,但为了保住工作,王先生从未到劳动部门进行举报。今年王先生到了退休年龄,他希望能和企业协商解决加班费的问题,但对方还是执意要按照固定的标准而非王先生的工资基数来计算,为此王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单位认可了加班事实,但否定了王先生申请的加班费数额,原因是王先生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与企业的不符。仲裁庭审理后建议双方先行调解。为了尽快解决争议,王先生来到西城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了工会调解。

  受理此案后,工会调解员、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的王志明律师马上和该公司取得了联系。王律师向公司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规定,职工在节假日加班的,单位应区别情况按照正常工资的150%至300%支付工资报酬。按照王先生的说法,如果公司给的加班工资只是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给显然是违法的。

  王律师同时指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加班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经过调解员的细心调解,双方就王先生7年的加班费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该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他13.5万元,并在8月份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专家点评:加班工资易生争议 如何计算最好约定

  王律师介绍,加班费的计算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方法,二是计算基数。本案中,双方产生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对此北京的相关政策有明确的规定,应按职工的工资数额标准来确定,该公司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据统计,加班工资争议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一种主要类型,实践中有近八成的劳动争议案件均涉及到加班工资争议,因此,正确理解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工资总额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按照上述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标准,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折算。因加班费的计算复杂,因此王律师特别提醒,为避免因为加班工资引发争议,用人单位和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能约定计算加班工资基数的工资数额,如无约定,也应及时的和职工协商处理。一些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甚至以最低工资为计算基数,均属违法行为,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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