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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10年10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3月,王某因家中有事向公司请假,公司没有批准,但王某仍自行离开单位回家,为此单位给他记了旷工。2012年4月5日,公司以王某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王某辞退。王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庭审中,王某提供了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文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旷工两次以上,经公司警告以后拒不改正的,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该文本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劳动合同法》只是概括性地规定,劳动者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用人单位必须具备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2)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向劳动者公示;(3)劳动者的事实行为必须是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违纪情形,且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即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提供的单位规章制度文本中并没有只要员工旷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而且公司对该文本的真实性是没有异议的,故该公司是不能以王某违反公司制度为理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同意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对王某的旷工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