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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可滥施“家法”

发表于 2012-9-22 19:28:1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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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突袭暴雨与上班族在广州街头相遇,在商场上班的曾小姐,由于暴雨太大造成巴士堵车而迟到,因而被老板扣了200元工资,超过月工资的一成。对此,她表示很难接受。(据《广州日报》)

   从网友跟帖的情况看,因为恶劣天气而迟到被扣工资的情况在相当的一些企业存在。应该说,企业的这种做法很欠妥当。因为突袭暴雨不是员工所能预见的,而公交车因此堵车也不是自己所能调控的,因此迟到不应该由员工负责,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时,连经济合同违约都可以免责,更不要说上班迟到这点事了。这样的老板不仅谈不上人性化,而且让人觉得是一个蛮不讲理、对工人毫无人情味的人。

   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无权随便扣除员工基本工资。至于属于浮动绩效工资、奖金的部分,在双方合同具体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扣除。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扣工资必须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和“造成经济损失”才是扣工资的两个前提。

   也许企业会强调自己是按本单位的制度办事,这并不是理由。第一,这样不区别任何原因,对迟到一律重罚的制度明显属于对工人的欺负,暴露的是资本的强势和无理,这种制度本身就是不正确的。第二,这种所谓制度也是由企业主单方面制定的“家法”,只能体现资本的要求,剥夺了员工的话语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此外规章制度的生效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就意味着制度无效。

   但是,对于那些违反上述程序,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制度,我们却没有抵制的措施,这里也暴露了我们的两个制度缺陷:一是,对于用人单位侵犯员工合法权利,甚至于违法的规章制度,并没有一个审查的前置条件,造成这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制度得不到纠正;二是,即使在和职工的矛盾中暴露了制度上的错误,依然没有督促其修改不合法制度的工作程序。这不能不说是政府监管方面的制度性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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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10:59:30 | 查看全部
但是,对于那些违反上述程序,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制度,我们却没有抵制的措施,这里也暴露了我们的两个制度缺陷:一是,对于用人单位侵犯员工合法权利,甚至于违法的规章制度,并没有一个审查的前置条件,造成这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制度得不到纠正;二是,即使在和职工的矛盾中暴露了制度上的错误,依然没有督促其修改不合法制度的工作程序。这不能不说是政府监管方面的制度性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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