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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当有度

发表于 2008-7-7 11:53:0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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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则消息很夺人眼球,主要意思是:女贪官入了狱却赢了名誉权官司,显示了每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都不容侵犯。

        所提“女贪官”便是阜阳腐败案件中的高官之一尚军,其在任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前,一直在阜阳工作,官至市委副书记,因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尚军案发后,国内乃至国外众多媒体纷纷以“女高官的桃色新闻”作为卖点,进行宣传报道。但在随后法院公布的判决书中,并无尚军以色谋权的内容,也无尚军在“审查期间交代自己与他人的特殊关系”的内容。凭借这份判决,尚军以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将首先刊发她不实报道的湖北某刊物起诉到了法院。尚军说:“我虽然辜负了党的培养,走上了犯罪道路,但我的人格和名誉是受法律保护的。”法院审理认为,尚军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作为公民的名誉权仍受法律保护,报道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透过以上事件我们可以得出:即使狱中服刑的罪犯,其人格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试想,作为普通人的我们,人格尤其容不得丝毫侵犯。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总会有意或无意地对他人的人格和自尊造成伤害。就拿我们兖矿两块很好的言论阵地,兖矿吧和兴隆吧来说,无论是谁创建和设立,其本意应该是让我们这些普通人在负重的生活路上,能够稍作停顿,以言论自由为出发点,在尊重他人和事实的前提下,敞开心扉,发表发表见解,交流交流心得,大不了再吐吐郁闷,泄泄块垒,呼呼心声。然而一股不良风气却在吧里弥漫,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以谩骂攻击、人身侮辱为能事,更甚者指名道姓,公然践踏别人的人格尊严,置他人声名于不顾,泄私愤、图报复,逞一时口舌之快,孰不知你在留下这些文字的同时,也为自己的人格涂抹上了污点,严重者很可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因此,奉劝好事者好自为之,以下面这段话为戒,谨记言论有度,自己的生活才会自如。

        “女贪官入了狱却赢了名誉权官司,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和道德教育课,警示我们在人权、人格面前不容肆意妄为,每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都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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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12:02:06 | 查看全部
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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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7 15:07:38 | 查看全部
引用第1楼三只眼睛于2008-07-07 12:02发表的  :
引以为戒

呵呵,观点对您无用,因为您是“三只眼睛”老师,不是“三只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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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3 11:24:40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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