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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往话题] 【参论】“上班1月工资0.36元”,你咋看?

发表于 2012-11-3 10:16:4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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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按】版主按:为了方便大家自由表达观点,本期事评继续尝试不设正方、反方、中立,因为许多的问题并不是“非白即黑”,多种观点并呈也许更能活跃思维、引人思考。而打擂辩论的形式,将根据选题需要在企业事评不定期举行。本期话题,您只要根据给出的问题及基本的新闻事实进行评论、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即可。

【本周事评话题】“上班1月工资0.36元”,你咋看?   
   
    抚顺一家企业的员工李先生九月份拿到了他令人瞠目的工资——0.36元。李先生称,就这样,他还得欠单位2.64元,因为“单位替他缴纳了保险”。原来,李先生和同事二十多人被单位派到上级公司工作。新单位将他们的工资划拨到原单位的账上,由原单位发给他们。原单位领导解释说,新单位没有底薪,靠计件发工资。由于活少,所以转过来的工资就少,扣除保险后就成了目前这种情况。(10月31日《辽沈晚报》)
    按理说,有劳动法保护,有最低工资规定制约,无论如何上班一个月也不能就给这点钱,但是企业就这么干了,而且负责人也有理由解释。那么,“上班1月工资0.36元”你怎么看呢?
欢迎进行评说!
第一名奖励现金100元,第二名50元,第三名30元,第四名20元,第五名10元。  
       来稿参加评奖截止时间:2012年11月9日周五晚12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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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3 10:55:16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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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00:03:40 | 查看全部
拍案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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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4 10:55:30 | 查看全部
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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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22:06:58 | 查看全部
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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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23:45:46 | 查看全部
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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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15:13:08 | 查看全部
这是官僚主义碰上了叫条主义的蠢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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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0:26:30 | 查看全部
真想知道0.36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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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17:13:21 | 查看全部
愤怒!真想路见不平一声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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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17:27:56 | 查看全部

月薪三毛六,员工怎能幸福

近日,辽宁抚顺一家企业员工李先生称其上了一个月班,工资只有0.36元。李先生还表示,因为“单位替他缴纳了保险”,他还得欠单位2.64元。

前些日子,央视深入基层对几千名不同各行业的人进行采访,提出的问题都是“你幸福吗?”一时间,“幸福”一词引发国人思考。虽然幸福并不一定和收入直接挂钩,但是员工苦干一个月,得来的工资却为负数,恐怕搁谁都难以产生幸福感。
员工幸福感被剥夺源于用人单位对法律的无视。李先生被原单位“劳务输出”至上级单位,长期在上级单位实际工作,也由上级单位将其工资划到原单位的账上,再以原单位的名义发放。实际上,即使相关法律手续可能并不完备,李先生、原单位、上级单位三方也已经有了劳务派遣之实,可以认定为事实上的劳务派遣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李先生本应该和上级单位员工同工同酬,享受与他们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其中最基本的待遇就是所得工资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抚顺市城区最低工资为每月900元,即使是最低的自治县也为780元。而令人遗憾的是,原单位和实际用工的上级单位都没有按照这一标准发放李先生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李先生被派遣期间,上级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实际支付主体,为第一责任人;原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名义支付主体,为第二责任人。李先生有权利按照上述标准要求上级单位支付其相关损失,同时,原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可见,负工资的产生在于用工单位对劳动派遣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的双重违法。而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却表示,李先生可申请劳动监察介入。公众更期望看到,劳动监察部门主动出击,维护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而不是坐等劳动者上门举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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