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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3毛6,让人情何以堪?
抚顺一家企业的员工李先生九月份拿到了他令人瞠目的工资——0.36元。李先生称,就这样,他还得欠单位2.64元,因为“单位替他缴纳了保险”。原来,李先生和同事二十多人被单位派到上级公司工作。新单位将他们的工资划拨到原单位的账上,由原单位发给他们。原单位领导解释说,新单位没有底薪,靠计件发工资。由于活少,所以转过来的工资就少,扣除保险后就成了目前这种情况。(10月31日《辽沈晚报》)
有句话叫“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月工资三毛六,实在是超出了我们的想像力,寒了职工的心。
透过三毛六的工资条,我们看到的是该企业对规范的无视、对职工权益的践踏。最低工资标准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一条红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细读该事件报道看到,李先生在9月出满勤,正常工作,没有“违纪行为”,显然,李先生履行了正当的劳动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李先生领的是计件工资,即便李先生完成的“件”不多,企业也应该恪守相应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合法的劳动报酬。企业发出三毛六的月工资,甚至是“负工资”,不仅低于辽宁省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赤裸裸地抛弃了法定责任,突破了劳动保护的红线,伤害了劳动者权益,让人情何以堪?
“月薪3毛6”事件的发生,也暴露出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缺失和工作漏洞。劳动者为何在遭遇三毛六工资条后不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而向媒体求助?为何对同样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0元多一点的工资没有引起警觉?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是不是没有把有关最低工资的规范和标准全面及时地宣传到位?是不是没有建立起一条方便快捷的维权渠道?是不是没有做到有诉必接、每诉必灵?是不是没有取得劳动者的充分信任?是不是坐等的时候多了,主动出击检查维权的时候很少?显然,劳动监察部门需要深刻反思,查找不足,从而进一步健全机制,改善工作。
今天,党的十八大在北京开幕,胡锦涛总书记在报告中讲到,“要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月薪3毛6,与胡总书记的讲话格格不入,强调任何理由都苍白无力。最低工资标准是红线,对劳动者权益的兜底保护,是建设和谐企业的基本要求,不论是企业,还是劳动监察部门,都必须建立起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敬畏,付出必要的责任,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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