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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持之以公正,是企业领导博大胸怀的体现。这种精神往往在现实中遭到破坏,以至於用人以私成为满足个人私利的手段。因此,有必要重新讨论"用人以公"的问题,力戒用人的自私和贪欲。所谓用人以公,与用人适己并不矛盾,它们动机一样,只是做法不同。
所谓用人要公,是指使用人才时应当以企业整体目标成多数人的心愿及利益为目的。
(1) 用人不一定非得出於自己门下,而要从实际需要出发选拨、任用人才;
(2) 以内不褊袒亲属,对外不可以进而没关系疏远的人;
(3) 不把职位当人情私自送人;
(4) 按照职位要求选择人才,因位设人,而不能因人设位;
(5) 用人不应出於私心而损害集体的利益;
(6) 和自己意见相同的人未必可有,和自己意见不同的人也未必可小看;
(7) 任用人才出於私心,重用私人,那麽不亲近、没有私人关系的人就会怨恨,使用人才有妒嫉心、怀疑心,那麽人才就不能安心工作;
(8) 能使用跟自己关系并不密切的人,这才能成就大事;
(9) 不要用有才能却用来办私事、谋私利的人。
只有用人以公,下属才能有一种平衡感,才能有一种希望,才能有一种苦干精神。领导所制定的计画和策略才能让下属一丝不苟地去完成。否则,下属就会在企业领导"私欲"的支配下,成为工作机器。看样子,"用人以公"客观上能够激发下属的集体意识和群体力量,因为公正本身检验的最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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