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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3-16
随着农村用电的逐步普及,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就不可避免。触电伤亡事故发生后的调查报告是供电企业的法定义务,而调查报告的有无,事故责任的划分又是随后触电伤亡赔偿的主要证据。为避免供电企业蒙受不白之冤,承担不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认真研究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迫在眉捷。1 农村触电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现状 原能源部1992年颁布的《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和电力部1998年颁布的《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都有专章专条明确规定农村触电伤亡事故调查的各项要求,可现实中对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思想意识到付诸实施,都与农电生产事故的调查相差太远,与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则不可同日而语,具体表现如下: (1) 不少乡镇农电站(供电所、下同)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后,不报告县供电企业,有意隐瞒。究其原因,主要是农电站与县供电企业有安全合同,出了事故会受到经济处罚。 (2) 有些县供电企业对乡镇农电站报告的触电伤亡事故不重视,没有派人到现场进行调查,放弃职责,只说一声:“你们处理就行”,也是造成一些乡镇农电站发生触电伤亡事故不报告的原因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