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几天前,外企白领于晖(化名)的大量裸照出现在一家网站的论坛里,随后以洪水之势在网络间蔓延。紧接着,她的教育经历、工作单位和职务等个人信息陆续曝光。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于晖的裸照最初放在一名外籍男子的网络相册里,后被网友破译密码,导致照片外泄。据了解,于晖已就此事报警,并通过各种渠道试图在无穷无尽的网络世界删除所有不利信息。和该事件同时进入视野的,是人们对网络安全性的担忧。(2008年8月28日《北京青年报》)"外企女白领裸照曝光互联网"事件对我们应该有所启迪:隐私权该充分重视了,女白领裸照不能白"曝光"!
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利的保护、研究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概括保护,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然而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丛林之中尚无一席之地,立法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予以确认,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由于立法的缺席,隐私权的保护往往于法无据,致使公民隐私权的司法救济显得相当尴尬和被动。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官司通常只能牵强附会地以侵犯名誉权或姓名权等为诉因立案审理。由于法律的滞后,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中国内地对于偷拍并散播他人隐私目前是由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来管理和处罚,明确了偷拍、偷窥、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是为违法。显然,有法可依比以前无法可依的情况好了一些。在该处罚法中,新增加了165种可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其中就有对手机发送黄段子和偷拍隐私及传播照片的处罚,但可能只触及皮毛。《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对散布偷拍隐私图片和录像的网站作相应的责任规定,也会使得偷拍图片和录像激增。
很多时候,对手机发送黄段子和偷拍隐私及传播照片所造成的后果比杀人还厉害,受伤害的人更多,一些家庭不和、夫妻反目、受害人不堪压力精神失常、自杀的例子比比皆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实施之前网络流传的中国内地的"璩美凤第二案"就是一个典型。中国某高校一对男女大学生晚上在教室亲热,被同学中的好事者偷拍,然后发布到网上。事后,当事者女生不堪巨大的身心压力,跳楼自杀。这个教训是非常惨痛的,可是一些高校的相关处罚条理仅仅是:"偷窥、偷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把偷拍资料在网络或其它媒体上传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显然,这对偷拍者不能形成震慑作用。
据《北京娱乐信报》消息据香港媒体报道,鉴于越来越多的不法之徒利用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拍照功能进行偷拍,香港警方日前接获特区政府律政司的法律指引,建议引用普通法的"破坏公众体统罪"控告偷拍者,以取代目前刑罚较轻的"游荡"罪名。疑犯一经定罪,最高可入狱7年。相比而言,我们的处罚力度是否过轻?
民法专家表示,保护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往往与社会的文明程度成正比,从这个意义上讲,强化和提升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是社会进步的大势所趋。我国修改后的宪法也明确承诺"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应当是践行这一承诺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保护隐私权,绝不仅仅是立法人员的事情。每个公民都应该加强这方面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全社会道德伦理方面的修养,并具体完善的技术手段支持,来保护各种私人秘密,商业秘密,国家机密,整个社会都积极宣传这方面的相关知识,进行积极有益的讨论,才能最大程度上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的隐私权,更好地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作者:马婧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