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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歌曲不可随便播 商业用途使用需获许可

发表于 2008-7-24 10:02:0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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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欢迎您,有梦想谁都了不起,有勇气就会有奇迹……”如今,这首脍炙人口的奥运歌曲“北京欢迎您”已通过电视、广播传遍大江南北。记者了解到,如今,奥运歌曲已成为国内KTV和网络上点播率极高的“热歌”,稳稳占据了各歌曲排行榜的前例。但很少有人知道,播放奥运歌曲是要许可的。随着奥运歌曲的不断“出炉”,不小心有人就可能撞上“侵权之墙”。

        “凡是商业用途使用奥运歌曲的,如在商场、超市、酒店、餐饮等经营场所公开播放奥运歌曲,或通过演唱会、演奏会等现场表演奥运歌曲,或制作、发行以奥运歌曲为内容的音像制品等,均应事先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联系,并取得使用许可。” 音著协法律部主任刘平今天如是告诉记者。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据了解,为了保护国内外音乐界人士创作出的奥运歌曲著作权,音著协已在去年底就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签订了备忘录,取得了独家授权,即奥组委授权协会在中国境内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式统一管理奥运歌曲的著作权。

        “奥运歌曲也是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实现奥运歌曲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事情。”刘平说,此次北京奥运会期间,奥组委沿袭了国际惯例,通过专门管理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来实施具体的管理组织工作,如2000年悉尼奥运会和2004年希腊奥运会均是由本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负责奥运歌曲的著作权管理与服务。

        日前,为落实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音著协还面向全国发布了《关于做好2008年奥运会奥运歌曲传播和版权服务工作的公告》,以此通过简便有效的许可程序,为音乐使用者提供全面的奥运歌曲著作权服务,以确保奥运歌曲被广泛、合法传唱。

        此次与奥组委的合作是基于法律规定以及协会完全与国际接轨的运作模式、完整的管理体系和专业化的操作。“但不是所有使用奥运歌曲的都要取得许可。”刘平说,为弘扬奥运精神,促进奥运歌曲的广泛传播,同时鼓励广大群众学唱奥运歌曲,个人、家庭、学校、机关、群众自发性活动等传唱奥运歌曲的,因为不涉及商业性使用,此类使用者可以不办理许可手续而直接传唱奥运歌曲。但是,以商业用途使用奥运歌曲的,如在商场、超市、酒店、餐饮等经营场所公开播放奥运歌曲,或通过演唱会、演奏会等现场表演奥运歌曲,或制作、发行以奥运歌曲为内容的音像制品等,依照《著作权法》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仍应事先与协会联系并取得使用许可。

        据悉,目前奥运歌曲共有72首。音著协已为众多的奥运歌曲使用单位提供了高效便捷的著作权服务平台,可以保证奥运歌曲传播的广泛性和合法性的有机统一。除了依托分布在全国的20个分支机构外,还专门设立了奥运歌曲著作权管理中心,为以商业目的使用奥运歌曲的单位提供便捷的著作权服务,凡使用奥运歌曲的单位均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与协会设在各地的管理中心联系。

        此前,协会公告的奥运歌曲传播及著作权服务方案已得到了各行业的广泛认可。如,在北京市饭店行业协会的协调下,其会员单位很早便取得了协会发放的播放音乐作品的许可,可以很方便地合法播放奥运歌曲。

        “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具体作品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一直是非常重要的著作权权法律制度,并且也将是我国今后对著作权管理的发展趋势。”刘平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自成立以来一直严格按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和国家版权局的相关政策开展工作,在奥运临近之际,协会希望通过努力对奥运歌曲著作权的有效保护贡献一份力量,为奥运歌曲合法使用者提供便捷服务渠道。

        当然,如果出现了侵权情况,音著协可依据《著作权法》,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据记者了解,目前南京、杭州、深圳、天津、重庆等地版权局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活动,以积极推进奥运歌曲的合法商用。

        法制网北京7月2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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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5 14:00:34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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