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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改革要治标更要治本
河南 初卫平
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迟福林指出,收入分配不公越来越成为引发社会不满情绪重要根源的特定背景下,要使工薪阶层为主体的中等收入者普遍认同自己的经济社会地位,迫切要求以公开、透明为重点,加快建立收入分配的基础制度;理顺利益关系,形成公正有序的分配秩序。(证券日报)
眼下,在收入分配不公的体系下,为了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必须要严厉打击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社会分配不公,直接造成了企业员工积极性不够,工作没有活力和激情,企业没有竞争力,这必须从源头上加以制止和杜绝,尤其是我国经济的过快增长,使收入差距开始产生,在相应的收入分配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的基础上,社会上存在着很多暴富的机会,政府又没有采取错失进行干预,导致人们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惕。
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健全是引起现阶段收入差距过大的重要原因,在这种状况下,唯有政府不断推进分配制度的改革,从产生问题的源头抓起,才能既治标又能治本。但是以笔者看来,如果企业没有弄清楚收入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过大的因果关系,就不能真正地解决好收入分配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为了缩小差距而缩小差距,那也是从根本上很难达到预期效果。该用哪些措施来逐步缩小收入差距呢?使收入分配不公进一步缩小呢?
从居民工资收入占GDP的比重来看,怎么提高其占有的比重和提高多少,就能解决收入差距过大,显然是无法操作的。即使由政府确定一个比例,也会因为中间传导的链条过长甚至无法有效传导而弃之不用。至于劳方劳动收入的增长低于资方资本收入的增长,就更是一个无法确切的概念。因为劳方与资方的关系,是一种商业上的契约关系,是由双方的当事人用合同约定的一种雇佣行为。在这种合同契约中,资方是具有剩余索取权的,劳方是按照合同取得相应的人力资源收入,双方的关系由契约决定。资方不能拖欠或占有劳方的工资收入,而员工也不能因为其收入水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要求资方所具有的剩余索取权,哪怕是很少的剩余价值。而且这种收入差距是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无权干涉的和不能用行政的办法去解决的,否则,社会秩序会大乱。对于试图通过提高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办法,解决目前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更是不得要领。因为大家都知道: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最低工资标准”只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因为几乎没有企业实际执行这个工资标准,而大都高于这个标准。当然,如果一个企业真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是招不到工人的。因此在现实情况中不存在按最低工资以笔者看来,首先政府要加强宣传,建立健全转移支付制度,不断改善低收入者生存状况,使他们的各项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企业要通过帮助、扶持低收入者,使他们树立信心,用自己的双手和汗水摆脱贫困,使他们真正从内心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馨,以便逐渐走出心理的阴影。
其次还要开通多样化的捐助渠道,让高收入者拿出钱来帮助低收入者,鼓励高收入者拿出部分收入成立非盈利机构,完成对低收入者的资助项目,同时,企业也应时时关心低收入者的工作和生活,给他们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渠道,总之,让其多样化的捐助渠道,共同帮助他们共度难关,从而使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企业对此责无旁贷。
“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众的基本收入。稳步提高职工最低工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机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这是十八大以来国家释放的积极信号,可见政府决心之大。让我们共同面对收入分配改革,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使每个人都能真切地感受到企业的温馨,这是我们共同的心愿。
让我们共同关注低收入者,给他们更大的施展空间,这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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