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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八)
1、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有哪些?
(1)标准工时制。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农民工延长工作后应该获得多少工资报酬?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班的报酬应该这样计算: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国家规定:5月1、2、3日,10月1、2、3,春节大年初一、初二、初三这9天是国家法定休息日。
3、什么是“克扣”工资?
“克扣”工资指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以下几种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4、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
“无故拖欠”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下列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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