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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十)
1、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吗?裁减人员要经过哪些程序?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况,要裁减人也应该符合法律规定。
农民工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情况,需要了解裁减人员的程序。根据原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如下: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包括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2、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付给经济补偿。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
4、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尚处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劳动者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时终止。
(2)劳动者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有关伤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不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什么手续?
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的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除此之外,还应履行其他的一些相关手续,如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结算,工作、业务的交接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也要进行清理等等。
6、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辞而别应承担什么责任?
农民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农民工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如有下列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应当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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