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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藻煤电公司推行安全问责制

发表于 2013-1-29 20:04:0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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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启兵


  从今年11日起,松藻煤电公司结合实际,将对公司部门领导及所属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推行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文件规定的相关责任领导,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降职、免职,或几种方式合并进行处罚。
   
按照文件规定,凡在技术方案、设计、规程、措施违规的;违规组织生产或施工的;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的;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重复出现的;安全计分检查排名末位的;单位(或专业)死亡指标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的;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未及时贯彻落实国家、行业、集团或煤电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将对子(分)公司相关责任领导实行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文件还规定,矿井单位当年死亡1人,给予分管业务领导免职处理;当年死亡2人,给予分管安全的领导免职处理,给予主要领导降职处理;同专业连续两年内累计死亡2人,给予分管业务领导免职处理;连续两年内累计死亡人数达到3人,给予行政主要领导免职处理;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给予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的领导和行政主要领导免职处理。地面单位当年死亡1人,给予分管安全和分管业务的领导免职处理,给予主要领导降职处理;两年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的,给予主要领导免职处理。
   
另外,凡当年专业死亡人数超指标1人,给予煤电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部长或部长免职处理,给予业务副总工降职处理;当年专业死亡人数超指标2人,给予公司业务副总工免职处理;连续两年安全超集团下达指标,分别给予公司安监部部长或副部长、督查大队大队长或副大队长免职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将给予公司专业副总工、业务主管部门正副部长、安全监察部正副部长、督察大队正副大队长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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