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查看: 596|回复: 3

[深圳杂谈] 离婚近20年 前妻起诉前夫索要福利房 房子该归谁?

发表于 2013-3-1 08:20:3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5.jpg

离婚近20年了,卢某琼突然将前夫周某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周某一直居住在一套离婚时同意归女方所有的福利安居房内,并且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给女方。然而,周某称卢某琼曾经为了申请另一套福利房,已经放弃了原有福利房的产权。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100%产权归女方所有,并要求周某搬出该房并将全部产权过户给女方。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此案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3-1 08:21:27 | 查看全部
回放

离婚20年起诉前夫要房产

周某与卢某琼于1982年2月20日结婚,两人当时在同一单位工作。1985年,单位分福利房,两人通过双职工、职位高低等评分后,分得了一套下步庙的福利房。后因感情破裂,两人于1993年1月6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有一条为:二人现在居住的下步庙住房归女方所有,男方继续负担分期房款至付清为止,房款付清后将产权过户给女方。男方在未找到住处前,仍可继续在此居住至有新的住处为止。

周某至今一直居住在下步庙的房产内。卢某琼称,直至2012年3月,她才发现下步庙房产的房款早已付清,并且周某也另有房产居住,她多次要求周某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她,但是周某以种种借口拒不办理,所以卢某琼将周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房产100%份额归她,让周某立即将房产办理过户,搬离涉案房屋,并且支付违约金58476.6元。

一审

判该福利房100%产权归女方

福田区法院一审开庭时,周某称虽然离婚协议书中确实主张了下步庙房产100%的产权归卢某琼所有,但在1993年12月,卢某琼因为要向所在单位申请另行购买一套香蜜二村的福利房,所以找周某协商后同意将下步庙的房屋转给周某,并放弃相关权利,周某付给卢某琼2万元现金作为补偿。周某称,为此卢某琼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王某还找到周某核实情况,并由周某和卢某琼分别正式写书面证明,证明涉案房屋不归卢某琼所有。随后,卢某琼顺利根据政策规定另外购买了香蜜二村的福利安居房。

周某认为,卢某琼将涉案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的诉求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因为享受一套福利房后,不能再享受第二套福利房,所以其诉讼请求不应受法律保护。卢某琼承认自己于2004年向单位申请购买了香蜜二村的安居房,但否认签订离婚协议后有做出任何关于其不再拥有涉案房产产权的声明或说明,也没有对涉案房产产权做任何协议变更。

法院依法调取了卢某琼申请购买香蜜二村安居房的申请书,但无周某为卢某琼提供的无福利房证明,也没有卢某琼声明对下步庙房产无产权的内容。法院认为,卢某琼与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根据协议书内容,下步庙房产应归卢某琼所有。周某主张双方曾变更了协议内容,将该房产转归其所有,无相应书面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房产100%产权归卢某琼所有,周某应在三十日内将其名下的产权份额过户给卢某琼,在十五日内搬离涉案房屋,将房屋返还给卢某琼,驳回卢某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3-1 08:22:18 | 查看全部
二审

购得另一套等同于放弃前一套?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此案昨日在深圳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周某称,虽然法院调取的卢某琼申请购买香蜜二村安居房的申请书中没有找到他写的证明,但是申请书的第四部分申请人声明中写明:“本申请书内所列的第一部分人名,无列名于其他任何一份租购申请书内。本人明白有资格购房的家庭也只能租用或购买一套准成本商品房。”并且还写明:“本人明白本申请书内,若有虚报资料,将被取消资格。任何因提供虚假资料而被批准购买的住房,产权单位有权收回,已缴纳的房款也予没收。”周某表示这份申请书足以证明卢某琼当时为了申请香蜜二村的福利房,已经放弃了下步庙福利房的相关权利。“她名下已有一套福利房,根本不可能再过户一套福利房到她名下。”

周某还称,由于当时下步庙该栋房子属于危房,于是在1994年集体迁出后进行加固,1995年底加固后完成后,周某对该房子进行了大规模的装修。当时卢某琼也知晓,但并未提出任何异议。1996年周某搬回该房,他与卢某琼唯一的孩子也一同搬回。2001年,下步庙房子开始办理“绿转红”时,周某曾经找过卢某琼办理过户,但是由于双方因为孩子出国的事情发生了分歧,卢某琼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卢某琼香蜜二村的房子在2004年已办理“绿转红”。

卢某琼的代理人曾斌律师辩称,卢某琼购买的香蜜二村房产与本案无关,其申购香蜜二村的房子是经过单位和相关部门层层审核之后批准的,并且至今也没有相关部门质疑其获得该房产的合法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3-1 08:23:16 | 查看全部
律师说法

一审判决违背国家法律

周某的代理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陈国庆律师认为,卢某琼申请购买香蜜二村安居房的申请书内容已说明其无拥有任何其他安居房,不拥有其它安居福利房才有资格申购香蜜二村福利房,如有虚假则应放弃香蜜二村福利房并接受处罚。原审判决无视客观存在的法律及政策法规,仅凭离婚协议即做出了卢某琼可同时拥有两套安居房的判决,与国家法律相违背。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明确指出:“ 严禁任何个人或家庭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的个人或家庭,只准保留第一套,其余安居房由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收回(购买的按原价收回),同时由住宅管理部门处以每套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 深圳晚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QQ会员群

Copyright © 2021-2025 中企互动平台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bztdxxl@vip.s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5|京ICP备10020731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080号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管理员微信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