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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该为“QQ相约自杀”承担责任吗?
两名大学生小张和小范在QQ上相约自杀,在自杀过程中,小张因难以忍受呼入一氧化碳而终止自杀行为,小范则不幸自杀身亡。事发后,小范的父母将小张和腾讯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日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QQ相约自杀民事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小张和腾讯公司分别承担20%和10%的责任,赔偿原告11万余元和5.5万余元。据悉,腾讯公司表示对此判决不服,准备提出上诉。
在这起案件中,小张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是他邀请小范一同自杀;又因小范毕竟是自杀身亡,而且小张终止自杀后曾力劝小范也不要自杀,因而小张只承担了20%的赔偿责任。此案判决最可争议之处在于,作为提供即时通信工具的腾讯公司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任何案件的判决都应经得起反推,经不起反推的判决就很可能是有问题的。反推之一:如果腾讯公司只因提供了即时通信工具就要为QQ相约自杀承担责任,那么,这两名大学生在相约自杀过程中,还使用手机打过电话、发过短信,运营商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呢?他们相约自杀的地点是在一家宾馆,即宾馆为他们的自杀行为提供了场所,那么宾馆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呢?进一步反推,几乎所有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借助某种通信工具、交通工具、作案工具,那么所有提供或出售这些工具的单位和个人,是否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反推之二:如果腾讯公司要为QQ相约自杀承担责任,那么根据权责对等原则,腾讯公司为了避免此类事情发生,就要扩大自己的权利,对网友的QQ聊天信息进行监管,甚至要逐条审查网友的聊天信息。如此,对于腾讯公司而言,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对于广大网友而言,其隐私权势必无以保障,他们的聊天自由势必受到影响。要腾讯公司去监管网友的QQ聊天信息无疑是极为荒谬的,如果腾讯公司没有权利这样做,法院又要求腾讯公司为不良聊天信息承担责任,这岂不是明显的责权不对等?
大学生QQ相约自杀令人痛心,小范的父母要求腾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心情亦可理解,但是,法院判决必须保持理性和冷静,相关判决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要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经得起任何推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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