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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 广东代表团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发表于 2013-3-11 21:47:5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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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人大监督不能缺位!”9日上午,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广东代表团举行全团会议,审议吴邦国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一位代表的发言引发大家共鸣。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胡春华,省长朱小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等参加会议,与160多名代表一起展开热烈讨论。

  “红头文件”怎能比法律还管用

  来自揭阳市的李林楷代表说,过去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方面取得重要成就,但依法行政的监督还需进一步加强。“老百姓经常为一些问题感到很困惑,为什么有时政府部门一个红头文件甚至一个通知,就比法律管用呢?”

  他举例说明,今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施行,冲黄灯也要受罚,引发一片质疑。事实上,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虽然公安部这个规定后来暂不执行了,但是很能说明问题。

  “其实这样的例子并不少,别小看这些‘红头文件’,里面一个规定就可以影响亿万人民的工作和生活。”李林楷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对一些明显违法和老百姓意见比较大的“红头文件”、“部门规章”予以制止。

  “冲动型”立法要不得

  在李林楷看来,当前立法还存在一个大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冲动型”立法。

  他举例说,前年修订实施的《代表法》,增加了“代表不能干预司法,不能干预招投标”等条文的规定。其实,不管是谁,这样做都是不允许的,大部分人大代表也没有干预司法和招投标的“本事”。 就是因为个别有职权的人大代表干预了司法案件,干预了招投标,所以就写进了法律。这就是“头痛医头”,这显然是粗线条的管理方式。

  人大监督工作面临新要求

  吴青代表留意到,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从制度上改变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状况”。这些既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把权力关进笼子讲话精神的体现,也是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近段时期,公众很关注对政府官员的廉政监督,“这需要人大尽快在制度上做出设计和规范,给人大在监督内容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许勤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治环境就是未来竞争力

  9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市长许勤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发言。许勤说,立法要立足于国情和当前阶段性发展特征,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难点问题、重点领域,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服务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许勤认为,吴邦国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一个内涵丰富、求真务实的好报告。

  许勤说,长期以来,深圳经济特区深入推进依法治市,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努力使法治成为深圳经济特区更显著的城市特质、更重要的竞争优势。深圳积极创新立法推改革、促发展、惠民生,目前地方性法规已达213部,是全国地方立法最多的城市之一;量化考核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获“中国法治政府”奖,2012年取消、调整市级审批事项113项;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使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自觉,依法办事成为一种自然,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许勤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4点建议:一是立法要充分考虑阶段性发展特征,前瞻判断未来发展趋势,超越或滞后于现实发展阶段的法律,都将影响或阻碍发展。二是立法要充分考虑国情、省情、市情,与国家或区域发展的特点、重点、需求相吻合,不简单照搬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条文。三是立法既要着眼于弥补法律体系的缺失,又要更加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只有坚持高质量立法,法律才更有生命力,实施才能更有效、更持久。四是积极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立法,特别是要及时修订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法制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立法。

  “法治是未来竞争力所在,如果一个地方能够更早地完善法治环境,就更有可能率先构建新的竞争优势。”许勤表示,深圳经济特区将按照中央要求,在全国人大和省人大的指导支持下,坚持高质量立法,不断完善法规体系,加快建设法治城市,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叠加优势,推动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全面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白天:继续支持特区立法先行先试

  9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白天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建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各部委继续支持特区在立法方面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提供借鉴。

  白天说,进一步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当前加强人大工作的重要一环。首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迫切需要减少部门立法,消除立法中的部门利益,提高立法层级。部门立法的根本缺陷是立法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执法的严肃性、程序性乃至正当性得不到有效保障。其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还需要加强法规清理,否则就会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第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还需要充分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

  在国家层面,由于考虑到立法的根本性、全局性和法制的统一,时效性往往欠缺,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立。地方立法机制灵活,但是包括经济特区在内,由于受事权制约,立法空间有限。

  白天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成立20多年来,牢记特区使命,充分运用两个立法权,平均每年立法17.4项。改革创新,法治先行是深圳近年立法的突出特点。建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各部委继续支持特区在立法方面先行先试,国家层面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暂时不宜在全国范围立法的,可以要求经济特区作为试点,为国家立法提供借鉴。

  白天还建议加强对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规范和指导,提高监督工作的规范性和刚性。《监督法》于2007年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做了大量探索。但是,由于没有通行的实施规则,做法各异,实施效果参差不齐。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指导,率先实践,配套立法,保证监督权落到实处。

王穗明:推行公共财政结构清晰化阳光化

  在8日举行的全国政协小组会讨论上,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主席王穗明在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在我国快速城镇化发展中,国家要更加关注对最基层单位、直接惠及百姓的投入,现有的财政部的预算收支列表中,每一项很清楚,但要更加与时俱进,改革支出的列表结构,厘清养人和国家政府运行以及直接投入民生的结构划分,使公共财政的项目表达更清晰更阳光。

  王穗明表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实让人感觉这是极不平凡、累创佳绩的5年,民生领域,国家持续加大投入力度,三农问题是基础,再就是全民基本医保体系初步形成,各项医疗保险参保超过13亿人。同时城镇化率快速发展,五年转移农村人口8463万人,累计新增城镇就业5870万人,城镇化率由45.9%提高到52.6%,让人感到振奋。

  王穗明认为,当前在加强“三农”投入以稳固基础外,目前我国城市迅速的扩张,我们应该更进一步关注城镇化后的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问题。她认为,要让进入到城市中的人安居乐业,政府必须要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目前,公共服务最重要的是要直接落实到社区里。她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了公共财政,公共财政应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行为,主要着眼于满足社会人的公共需求,以弥补社会和市场失效的缺陷,中国城镇里的社区有不同的类型,要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政府也应制定出标准、原则,关键是关注人的生存、生活及发展,促进不同人和群体的融合,提升城市的“暖度”。她认为,要在现有的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结构中,进一步明晰它的表达结构,把国家运行、行政运行和养人费用、基本建设费用以及用于民生的投入分开,这样,纳税人的钱,有了结构的明晰和划分指标,就有了刚性的约束,就体现制度设计的科学性,阳光性和民生第一性。

宋丽萍建议让上市公司并购“活”起来

  2010年以来,国务院以及相关国家部委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并购重组的政策,但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活动没有如各界预期的那样活跃起来。“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须破除法制障碍!”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9日向大会提交建议,建议修订《证券法》、《公司法》等多部法律中阻碍并购活动的规定,让上市公司并购“活”起来。

  宋丽萍建议尊重并购市场的发展现实,拓展并购类型,将资产收购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增加重组、回购、合并、分立等各种资本市场常见的并购类型,同时研究适应中国国情的要约收购制度安排。

  宋丽萍同时建议《证券法》明确杠杆收购的合法性,鼓励以高收益债券票据、可转债、优先股、权证等多种金融工具作为融资手段,完善以股份对价进行换股并购的制度安排,明确并购基金的法律地位。

  根据现行《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同时,要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也必须参照公司缴纳出资的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大量因并购活动导致的注册资本变化都必须按照该法规执行,配比至少不低于注册资本30%的现金。她建议,重新审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为因公司并购活动导致的注册资本变化预留足够的法律空间。

  宋丽萍还建议,《反垄断法》应将阻碍跨区域并购的行政垄断和区域垄断行为纳入,并明确相关违法行为的执行机关,增强法律责任条款的可操作性,提升《反垄断法》在行政垄断问题上的执行力。

  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并购活动针对的是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这类并购行为与棘手的破产债权债务处置活动交织在一起,加上公司治理和司法僵局等因素,使得本已繁复的并购问题更为复杂。宋丽萍说,目前已经司法机关批准的30余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中,几乎均引入并购方即新投资人参加重整。但是,对于新投资人在重整中的法律地位和准入条件,法律规定却仍是空白,这让新投资人的一系列权利缺乏法律保障。不仅如此,上市公司破产还涉及司法机关破产重整裁定和行政机关资产重组审批之间的效力和程序优先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在《破产法》和相关诉讼法中加以明确。”

信息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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