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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 《征信业管理条例》生效 擅采个人信息最高罚款50万

发表于 2013-3-16 09:47:1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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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联合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义工联,举办《征信业管理条例》大型专题宣传活动,向市民宣讲《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昨日正式生效。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联合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义工联,举办《征信业管理条例》大型专题宣传活动,向市民宣讲《条例》。

  《条例》严格规范了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昨日相关专业人士接受深圳商报记者采访时称,即使银行等金融机构查阅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也需经过本人同意。每个人的信用报告每次查询均有记录,如果市民发现一个与你素无瓜葛的银行查阅了你的信用报告,可向人民银行投诉。

  据记者了解,按照《条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单位最高罚20万、个人最高罚5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的个人信息、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单位最高罚50万,直接责任人最高罚10万,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条例》还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条例》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最高保存5年的内容,引人关注。据央行对媒体的介绍,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来源: 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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