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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杂谈] 消委会炮轰预付式消费霸王条款 消费者频遭消费卡绑

发表于 2013-3-16 09:54:1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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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深圳市201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会现场,深圳市消委会炮轰预付式消费霸王条款,同时提醒消费者,谨慎选择预付式消费,防止被各种预付式消费卡“绑架”。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多个行业盛行。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预先向消费者收取费用,再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由于预付式的消费周期较长,涉及资金总额较大,加上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这种消费并非个个都“明明白白”、“货真价实”。预付费用后,消费者往往陷于被动境地。近年来,有关预付式消费的投诉频频发生。

  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颁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预付式消费卡的发卡主体、发行服务和资金监管进行了全面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消委会在投诉处理工作中发现,在通信充值、教育培训、餐饮、健身、美容、电影院线等行业,仍有不少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将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市消委会搜集这些“霸王条款”发现,这些霸王条款主要存在过期作废、遗失不补、概不退款等三个方面。

  过期作废条款应“作废”

  预付式消费中过期作废条款主要有这样三种表现形式:一、“逾期,视为客户放弃卡内金额。”二、“本卡设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卡内余额作废。”三、“有效期届至后,除非顾客重新充值以激活,否则余额清零。”

  市消委会点评指出,并非所有预付式消费卡都可以随意设定有效期,即便能设定有效期的,超过期限以后,经营者还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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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6 09:55:25 | 查看全部
  遗失不补条款实“无效”

  预付式消费中遗失不补条款三种表现形式为:一、“请客户妥善保管本消费卡,遗失不补。”二、“本卡丢失后,概不提供挂失和补卡服务。”三、“本卡所有权归发卡方,客户丢失,恕不补还。”

  市消委会认为,消费卡丢失后,经营者没有法律上和合同上的理由无偿占有消费者的卡内余额。此类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要求返还剩余款项的主要权利,当属无效条款。

  概不退款条款太“霸道”

  预付式消费中概不退款条款也有是三种主要表现形式:一、“预付款一经交纳,概不退还。”二、“对于预收款项,恕不提供退款服务。”三、“为维护业内商业之秩序,所有款项缴纳后,顾客不得要求返还。”

  市消委会点评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章程或者协议提供退卡服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述条款实在霸道,当属无效条款。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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