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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讲堂] 农民工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二)

发表于 2012-12-31 17:51:4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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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二)



1.农民工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3)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6)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7)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8)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2.如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举报可以采取口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等形式。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规定受理范围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举报人有权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要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大同煤矿集团大同地煤青磁窑煤矿 王瑞平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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