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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讲堂] 农民工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七)

发表于 2012-12-31 19:05:0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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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七)

1、女工不宜从事哪些工作?

当前我国农村外出的女性务工人员越来越多,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国家规定妇女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女工不允许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指比较重的体力劳动;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间断为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女工从事以上工作,女工要懂得拒绝,千万不要冒着损害健康的危险去工作。

2、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内容?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从事某些工作会危害生长发育和身体健康。

因此,国家对未成年人就业作出了一些保护性的规定,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及有毒有害的工作;

2)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3)不得安排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高空作业、放射性物质超标的作业以及其他会影响生长发育的作业;

4)要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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