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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小偷”被捆绑示众,戮痛普法“硬伤”

发表于 2013-3-28 11:34:1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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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市一名12岁小女孩,因偷窃被超市员工捆绑挂牌示众。由于此前双方调解不成功,北海市中级法院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赔偿被侵权女孩医疗费用3649.1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3月27日,中国新闻网)

超市员工痛恨小偷,可以理解。但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一切的善与恶都有法律来进行规范,而不能让人由着性子来使用“私刑”。因此,超市员工将小偷捆绑示众,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益,已经由受害方,变成了违法者。更何况,小偷是一名年仅12岁的小女孩,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更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可见,超市员工捆绑示众“少女小偷”,其法制观念的严重缺失,催人警醒。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也就是说,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受宪法保护的人格尊严,不该受到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侮辱和剥夺。即使是那些被公众认定的“坏人”,或即将受到法律惩处的嫌犯,在法定的惩罚之外,其人格尊严都不应再受到额外的公开羞辱和剥夺。

当前,正值“六五”普法教育活动广泛开展时期,却时常发生个人滥用私刑、公开羞辱小偷的违法事件,当引起有关部门反思。事实上,在个人滥用私刑、公开羞辱小偷的同时,也暴露出了普法工作存在“硬伤”——由于普法教育开展得不深入,普及程度不够,社会上仍然存在着许多恣意践踏公民权益的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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