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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击毙有重奖”,不妥

发表于 2013-3-30 22:50:2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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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枪或者不开枪这一念之间,如果警员头脑里闪过的是对生命的敬畏,也许就能留住一条生命。而如果闪过的是那5万元的奖励呢?

  “依法现场击毙犯罪分子的,每宗给予派出所奖励10万元,给予开枪民警奖励5万元”。近日,深圳松岗街道办设立治安打击防范奖励办法,对辖区派出所的各项具体打击犯罪工作列出详细奖励标准。其中“击毙犯罪分子最高奖励10万元”的内容,引发质疑。(3月29日《南方都市报》)

  为了鼓励警察履职,当地街道办还规定,警察抓获伤害致死、凶杀案件、现行飞车、现行盗窃机动车犯罪嫌疑人等,都有几千元不等的奖励。同时,每个季度刑事警情、“两抢”警情、“两盗”警情同比下降40%以上的,也各有5万元奖励。

  如此规定,在理论上就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如果当地警方在第一季度故意减少巡逻、放松对可疑者盘查等,导致治安案件增多,警察抓到的嫌犯也将随之增多,对应的“抓人”奖金自然水涨船高;到了第二个季度,开始“严防死守”,各类刑事警情将大幅下降,又可以获得共计15万元的奖励。下半年,还可以再来一个新的轮回。

  所有制度的设立,都应当假定人性恶为前提,才能防止不良用心者对制度予以滥用。奖励制度也不例外,用金钱进行激励,恐将让当地警员失去履职的天性,把责任转化为一切向钱看。这反而可能对当地治安打击防范起到负面作用。

  此外,“击毙犯罪分子最高奖励10万元”更为不妥。在通常情况下,只有法官才有权判定被告或者嫌犯的生死,鼓励警察在第一时间把嫌犯击毙,实际上是充当了法官的角色。因此,各国无不对警察用枪进行了严苛绵密的规定。

  就我国而言,《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同时,还规定警察只有在“判明有十六种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使用武器”更不意味着把嫌犯击毙。

  开枪或者不开枪,对于警员本就在一念之间。在这一念之间,如果警员头脑里闪过的是对生命的敬畏,也许就能留住一条生命。而如果闪过的是那5万元的奖励,恐怕社会失去的不只是那条本不该剥夺的生命,还有一个好警察的灵魂。

  更有一个问题要提出来:一个街道办,有权出台如此事关生命的“办法”吗?

  □舒锐(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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