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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杂谈] 酒后小便坠河亡,市政设施缺陷给害的?

发表于 2013-4-6 17:26:4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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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家属状告水务、路灯管理部门索赔百万元,此案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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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春节,青年男子李某酒后在河堤边小便,不幸跌入河中溺水身亡。该事件引发了死者家属对市政设施管理的质疑:如果河堤高度足够、现场有良好照明条件,悲剧或不会发生。为此,其家属一纸诉状将市水务局和市路灯管理处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逾百万元。近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案情回放

男子酒后小便跌入河中身亡

这起悲剧发生于去年春节期间:男子李某原本是一家餐饮公司员工,去年1月28日晚(当时是农历的大年初六),李某与姐姐、表弟及表弟女友等4人聚餐,4人共饮了4支红酒。

当晚11时许,4人搭的士返回住所。在途经罗湖区船步高架桥时,李某因要解手,4人于是在高架桥上下车,并相继走下高架桥寻找方便解手的地点。当时李某走在最前面,其表弟走在中间,李某的姐姐及表弟的女友走在后面。期间,李某的表弟还回头告诉李某的姐姐及其女友,称李某要解手,请她们回避。

此后,当三人再向前走时,却没有再见到李某。在附近找寻了1个多小时,仍不见李某踪迹,一行人便返回李某姐姐的宿舍睡觉。次日早上6点左右,李某仍未回来,他们觉得事情不对遂报警。

同年1月31日10时许,警方在船步高架桥下发现李某的尸体,经警方确认为溺水身亡。

死者家属质疑市政设施缺陷

经警方现场勘验,李某当时应当是从桥上走下,右拐弯进入与宝安南路靠近布吉河河堤处小便时,不慎落入河中淹死。

事发地河岸边多数河堤高度均符合规定的安全高度,唯有比较靠近桥边一小段河堤因建设在管道上与管道十字交叉,从管道上方到河堤顶端处仅60厘米左右,分析推断李某应是爬上管道顶端并往河堤处前行时落入河中。

李某的父母认为,儿子遭遇横祸系因河堤的建设维护及路灯照明等存在问题。如果当时有较好的照明条件,并且河堤高度足够,悲剧或许不会发生。

他们一纸诉状将市水务局、市路灯管理处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逾百万元。

河堤高度不够存在危险性

一审法院判水务局赔偿11.9万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李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有维护自身安全的意识。李某在与亲属聚餐饮酒后,其行为能力受到酒精的抑制和干扰,在乘车途中下车解手,且自行爬上管道导致落入河中。李某未能保证自身安全,是造成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李某的亲属疏于对李某的照顾,在李某失踪后未能及时报警求助,是导致李某死亡的一方面原因。

对于死者家属对市政设施的质疑,法院审理后认为,水务局作为河堤管理人,在事发地点设立的河堤高度不够,客观上造成一定危险性,是本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另一方面,死者家属称路灯管理处灯光管理不到位,但没有举证证据证实,而路灯管理处则提出证据证明事发当晚路灯照明情况良好。此外,事发地点不属于路灯照明范围,因此路灯管理处对此事故没有过错,不承担相应责任。

该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某自身应承担70%责任,其家属和水务局各应承担15%责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损失总额为79万余元,其中市水务局应承担11.9万余元赔偿责任。

□二审焦点

是否因河堤高度不够出事?

市水务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庭上,市水务局的代理律师表示,对于李某跌入河中死亡的过程和原因,一审查明的诸多事实存在疑问。因为按照一审时李某家属的陈述,当晚李某及三名亲属晚餐后回住所,行车线路根本无需经过事发地点。而对于李某酒后跌入河中的结论,一审判决也是分析推断得出,并没有扎实的证据作为基础,不能据此认定是因为河堤高度原因导致其跌下溺水。

李某父母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基本认同一审判决。对于对方提出行车路线的质疑,律师称当晚李某等4人对住宿地点选择有分歧,所以当时的行车路线完全正常。既然这一不幸的事件已经发生,作为河堤管理部门存在履职的疏漏,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当庭主持了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律师说法

市政设施缺陷导致伤害

市民可通过法律途径索赔

长沙落井女孩,深圳“绿灯同时亮”车祸……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欧湘富律师告诉记者,这些都是很典型的市政设施致人损害案例,市民如果认为市政设施可能存在缺陷,导致自身遭受伤害,完全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管理部门赔偿。

欧湘富律师介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专门对各类“物件损害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市政设施管理者,政府部门管理或设施建设不到位,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落井女孩、绿灯事故

都是典型市政设施侵权案

今年3月22日晚上,暴雨突袭长沙,在天心区涂家冲涂星小区的大下坡上,一名21岁的女孩不慎掉入一个没有井盖的深井,被水冲走。欧湘富律师认为,长沙少女落井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市政设施侵权案。

同样的案例,法院已经有判赔的先例。2010年7月,一骑行电动车者从某开放小区出来,因小区内没有灯光,未发现路上的井盖缺失,连车掉入井内,造成四级伤残。伤者及其家属找到井盖的所有者要求进行赔偿,法院判决:因井盖缺失导致他人致残,井盖所有人应赔偿伤者40万。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深圳的“红绿灯同时亮致3死3伤案”。2012年7月10日,深圳市龙岗区某路口的交通信号灯出现故障,红灯、绿灯同时亮起,导致一搅拌车与一商务车对撞,酿成3死3伤的“7·10”惨剧。该事件中,肇事司机固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信号灯建设和管理部门显然也应该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他提醒:如果市民遇到市政设施缺陷导致自身伤害,不可自认倒霉,应该注意收集市政设施存在不达标、缺陷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他山之石

南京市政为窨井盖买保险

更利于市民索赔

深圳全市市政设施众多,一旦发生因此引起的伤害事件,受害者要么自认倒霉,要么必须走漫长的诉讼之路。但南京市对市政设施买保险的做法,或值得深圳市政管理部门借鉴。

2012年度,南京市有关市政设施的投诉总共11000余起,其中有关窨井盖的投诉占到了22%。随着车流量的增大,每年平均都有200多起因窨井盖伤人、伤车事故。

今年2月,南京市政综合设施养护管理处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将为全市28万只市政管养的窨井盖投保,如发生因窨井盖缺失、损坏而导致的意外事故,将能更公平、更客观地帮助市民索赔。

一方面,市民一旦受到损害,可以通过保险渠道要求赔偿。另一方面,市政设施管理单位也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和规范的理赔标准来执行理赔,以社会矛盾调和与仲裁者的身份处理事故,更公平、更客观地帮助市民索赔。

另据悉,针对雷电、大风天气导致大树倒伏、枝干掉落,砸伤行人、车辆事件,南京城管部门在2005年就为行道树购买了公众责任险,该险种单次最高可赔付数十万元。

来源: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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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8:59:00 | 查看全部
笑人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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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21:03:31 | 查看全部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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