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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杂谈] 男子94年停薪留职08年发现档案失踪 奔走五年找不回

发表于 2013-4-23 08:10:1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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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关系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然而坪地街道的郑先生日前却向深圳商报热线反映,他19年前应公司要求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时至今日未能等到重新上岗或改制补偿,就连可以证明他“轨迹”的人事档案也不翼而飞。

1991年,大学毕业的郑先生作为机械制造与模具专业的人才分配到坪地经济发展总公司工作,并很快当上了公司下属的得力机械模具厂副厂长。

1994年3月,经济体制改革浪潮席卷全国,得力模具厂停办,人员分流。郑先生说,时任坪地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雷某口头索要3万元“疏通关系费”。他每月工资五六百元,无力承担,只好服从分配停薪留职。当年9月,得知公司正增编增岗招人,郑先生多次向总公司和坪地镇组织部书面申请优先安排工作,均被告知“人满为患”,让他“再等等”。

郑先生说,2008年初,因恢复上岗需要人事档案,他和坪地经济发展总公司领导一起到街道组织部查找,结果发现自己的人事档案“失踪”。坪地街道组织部和公司在他要求下展开查找,但至2009年坪地经济发展总公司变更为陶基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陶基公司)也毫无进展。陶基公司改制后给予在册员工持股或经济补偿,以“查无此人档案”为由与郑先生划清了关系,拒绝让其参与安置。从苦等上岗到变成“无业游民”,郑先生为找回人事档案证明“清白”,5年间50余次奔波于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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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3 08:10:44 | 查看全部
据坪地街道办回应,经该办专人调查核实,陶基公司所有停薪留职员工的档案中,没有任何有关郑先生的材料,无法证实其与公司间有停薪留职、要求回原单位工作或辞职的关系。即使存在关系,自郑先生1994年离厂算起已十年有余,远远超过了停薪留职最长不超过2年的时限,可视其“自动离职”。

龙岗区政府信访部门表示,维持坪地街道办的处理意见,认为: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本人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郑先生自1996年起已从陶基公司“自动离职”,不属于补偿安置范围,不予支持“保留与在职在岗员工同等权益”的诉求。

对于郑先生要求查找档案的诉求,记者留意到,两级部门的“认真核查”都查无所踪。坪地街道办称:“郑先生的人事档案不归街道(原坪地镇)管理,不存在街道组织部遗失档案的问题。”

对于两级部门的说法,郑先生非常气愤,一一举证:“1991年6月,我把贴有封条的人事档案从南京母校带到深圳,亲手交给了坪地镇组织部,这才获得工作安排。”记者看到,郑先生从南京工程学院复印到的1991年毕业生分配名册记载:郑某,统配坪地镇经济发展公司。郑先生说:“22年前与我一起分配至坪地的大学生刘先生,经核查,人事档案目前就在坪地街道组织部。”

郑先生说:“我签名的停薪留职协议书、1996年至今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多份书面申请,全部保存在个人档案里。坪地街道弄丢了我的档案,不仅否认档案管理归属,还以‘谁主张谁举证’为由说无法证实我与陶基公司的人事关系或视为自动离职。为此,我找到原坪地经济发展总公司和现陶基公司的负责人开具了履历证明。可坪地街道又对该证明提出新说法,称系见证人酒醉后开的假证明,无效。”指着证明书上“郑某应总公司要求于1994年3月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之后等待重新安排工作至今”的文字及见证人工整的签名、陶基公司的公章,郑先生指着问:“这是醉汉所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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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3 08:11:22 | 查看全部
档案事关个人切身利益

人事档案收录个人身份、学历、资历、考评、奖惩、任免等方面的材料,在我国人事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用;它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目前出境、工龄、调动、升学、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等都需要个人档案。

我国《档案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好职工档案的保存管理工作。《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明确: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用人单位遗失人事档案的,应负责为职工补建人事档案,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理。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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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08:15:43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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