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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杂谈] 谁来守护“透明慈善”之门?

发表于 2013-4-23 08:26:3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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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地震后,来自全国各地的爱心和巨额捐款将流向灾区,一个老话题再次摆在人们面前:如何保证捐款都用在灾民身上?

理智者提出:灾难中,我们不应该排斥任何一种强有力的救援力量,关键在于监督。那么,到底哪一种监督措施,才能强有力保证公众捐款不被截留、挪用和贪污?公众到底该期待政府、法律、慈善组织自律或是其他?守护“透明慈善”之门最后的钥匙,掌握在谁手中?

——从丽江“公益捐赠监管失职第一案”,到香港特区政府收回绵阳学校捐款的“慈善监督课”,或能给我们些许启示。

慈善引导我们心灵走进阳光,

但管理一旦混乱也会折磨心灵

“当时很多人来,捐多少钱记不清了。有次钱满出来,把箱子都塞破了!”

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区发生了大地震,两天后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开展募捐活动。时任织里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的孙水荣,负责主持全镇的募捐工作。5月15日至5月17日,织里镇在镇上的紫荆宾馆门口搭棚设置了临时募捐点。镇民政科科长陈国荣担任现场总指挥,财务站站长韦竹根负责现金进入银行专户,参与募捐的工作人员还有团委、妇联、社区、村等若干人。

然而一年多来,并没有人发现地震捐款中有百万元不翼而飞。直到2009年9月30日,清洁工在孙水荣办公室发现一个报纸包着的包裹,并当着镇纪委书记费斌的面打开后发现,都是1元、5元的零钞,也有50元、100元的整钞,一共有85174元。

纪委和检察机关介入后,认定8万余元是地震捐款,对此进行深挖。经法院审理,认定孙水荣、陈国荣、韦竹根、沈梅英截留捐款113万元之巨,私分62万元,另有截留的51万元去向不明,终审以犯贪污罪、受贿罪分别判处四人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到16年。

而另一宗和汶川地震捐款有关的案子,从另一个侧面显现了捐款管理的个别漏洞。

2005年12月,浙江省温州市红十字会女出纳陈某收到一笔8000元的社会捐款后,起了私心,没有按规定上缴,而是揣入了自己的口袋。

第一次截留捐款没有人发现,陈某开始了大肆作案。在担任红十字会出纳的5年时间里,她通过领取备用金和不及时上缴捐款的形式,将捐款挪为己用。陈某刚开始挪用的次数并不多,到2008年汶川地震后社会捐款较多、款项往来增多,她挪用的频率就变得频繁了。

5年多来,陈某的行为一直没有人发现。直到2010年10月,陈某得知有关部门将要审计账目,这才慌了神,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

让我们将时间和地点拉回今年的深圳:一好心家庭为帮助外地贫困儿童,每年汇款400元,然而到孩子手上的却只有40元。在此期间,好心人给孩子寄信时放在信封里的钱也杳无踪迹。数年间捐助江西贫困少年的学费竟有90%不知去向。直到多年后,双方见面才知道事情的真相。

慈善引导我们的心灵走进阳光。但慈善捐款管理、使用、监督一旦存在混乱,也会折磨善良公众的心灵,伤害了他们继续做善事的决心。

“公益捐赠监管失职第一案”

捐赠人为监管“较真”十年

在这次芦山地震捐赠中,崭露头角的壹基金,之所以倡导“给予捐赠人参与监督的权利”,缘于一次捐款人自行监督事件。

2011年,一位上海企业家通过壹基金捐赠了10万人民币用以帮助贫困儿童。当工作人员将受赠人名单送到后,第二天这位捐赠人便自己飞到昆明,一家家去查实捐款落实情况,整个行程下来花费3万多元。

这让壹基金秘书长杨鹏思索良久,他感觉到,公益组织需要重建公众信任,而信任的前提就是透明:“作为一家民间公募基金会,完全靠捐赠人的信任才能持续下去的,而透明又是公众越来越强烈的诉求”。

被称为“公益捐赠监管失职第一案”的美国妈妈联谊会告丽江市政府部门案,虽被当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境外慈善组织对善款用途和政府监管的“较真”,仍值得我们反思。

美国妈妈联谊会是一家美国境内的民间慈善公益组织。2000年,该会与中华慈善总会合作,重点支持丽江助孤项目。仅在合作一年多后,美国妈妈联谊会将丽江妈妈联谊会原负责人胡曼莉告上法庭,理由是:他们发现胡曼莉在接收指定捐赠给丽江孤儿的款项后,未按捐赠方要求使用款项,财务管理也存在账目不清、弄虚作假等状况。

2002年,云南省高院终审判决:胡曼莉返还美国妈妈联谊会捐款90多万元。

按一般人的看法,到此应该案结事了。但此后多年来,美国妈妈联谊会持续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丽江妈妈联谊会和胡曼莉在接收捐赠和赠款使用中存在的侵占、挪用行为。

丽江市审计局经过审计后,认为丽江妈妈联谊会在管理使用善款上确实存在大量违规违法问题,但此后政府部门未作出进一步调查和处理。为此,美国妈妈联谊会将丽江市政府部门告上法庭。

2011年8月,云南省高院认为“对公益事业捐助财产的监管及引发的违法问题进行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美国妈妈联谊会针对丽江市(属地市级)人民政府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于法无据”,终审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透明慈善”最后的钥匙掌握在谁的手中?

虽然捐赠者对慈善组织的捐款用途不公开透明诸多质疑,但现实中,却鲜有捐赠者事后跟踪监督捐款用途,捐赠人因对捐赠款物的用途不满而将其主动收回的情况,更为罕见。

清华大学一项调查表明,知道自己的捐款用在什么地方的捐款人只占4.8%。《新京报》和网易一个联合调查的结果是,网民、捐款人了解自己捐款用在何处的,只占0.61%。

香港特区政府的一次回收捐款行为,给内地公众上了一堂“慈善监督课”。

2008年的汶川地震后,香港教育工作者联会、香港特区政府和绵阳市政府共同投入600多万元爱心捐款和政府拨款(港方捐款400万港元),建设了绵阳紫荆民族中学。可在2011年,这座学校却被拆迁,外界广泛质疑此举系“学校为商业开发让路”。

2012年5月24日,率团访问四川的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林瑞麟,向媒体回应此事时表示,港方将收回援建学校的200万港元,并将其回拨到特区政府设立的四川重建基金。

有人说,香港特区政府此举,不但给慈善组织和受捐单位敲响了警钟,也给捐赠人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以启示———原来,我们可以拥有这样的“捐后监督权”和“捐赠款物收回权”;原来,捐赠人合理到位的“捐后监督”能够对慈善事业的进步有这样的倒逼作用。

灾难中,我们不应该排斥任何一种强有力的救援力量。但在慈善捐款用途仍不够透明公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监管仍不够到位的情况下,公众更应该明确知晓并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对捐出的款物保持高度关注,发现捐款用途有问题时正确行使自己的监督权,收回捐赠款物权,以及微博、网络曝光权。因为,这不仅是对自己捐出的款物负责,也是对受捐者的权益负责,更是在捍卫慈善事业应该秉承的慈和善。

本身也因从事慈善事业而备受争议的徐永光曾说:“透明慈善的钥匙,有三个人掌握着:政府、慈善组织和公众。从政府层面来说,应该尽力推动慈善立法,确立慈善的民间属性;对慈善组织来说,首先应该进行信息披露,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但最重要的一把钥匙,却掌握在公众手中。”

徐永光提出:“因为,无论是政府和慈善组织,他们公开自己,都是被动和迫不得已的,只有当公众真正了解自己的权利,包括自愿捐款、自主选择受捐组织、捐赠项目、监督捐款使用结果、要求受捐机构开具捐赠发票和享受捐款免税待遇的权利,并且正确行使这些权利和义务之时,就能够形成推动慈善体制改革的强大动力,让慈善机构‘不透明就要死掉’。”

来源: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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