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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昨日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一审。《修订草案》主要作出4方面的规定,即扩大执法范围、强化查处违建的措施、梳理行政强制拆除的执行程序、加大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拒不承担强拆费用将被冻结财产
市法制办主任王璞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违法建筑多年来屡禁不止,成因复杂,但规划土地监察措施的不足不容忽视。根据长期执法实践经验,《修订草案》拟定多个条款强化了规划土地监察执法措施。
如规定,对当事人拒不承担强制拆除费用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索强制拆除费用,并依法申请查询当事人财产信息,在提起诉讼前申请人民法院先行冻结相当于强制拆除费用的当事人存款、有价证券、股份,或者先行查封当事人房地产、机动车等财产。
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个人罚2万
对当事人不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修订草案》规定,规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城市管理、公安、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暂停办理当事人涉及违法事项的行政许可或者其他审批、登记业务。
同时,《修订草案》还加大了相应的罚款金额:个人拒不执行规划土地处罚决定的法律责任,罚款两万元并责令其限期执行;单位拒不执行规划土地处罚决定的处罚尺度,由原规定仅对单位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罚款,增设对单位罚款二十万元的责任。
强化公安机关介入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为应对执法过程中的暴力现象,《修订草案》还强化了公安机关介入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并作出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强化执法力量,优化工作机制,依法惩处规划土地刑事犯罪、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妨碍规划土地监察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抗拒强制拆除的,《修订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建抢建部分将被直接强制拆除
《修订草案》对行政强制拆除的执行程序进行了梳理,保留了对违法建筑抢建部分的强制拆除、对违法乱搭建的简易构筑物强制拆除的制度。
王璞表示,这两类违法建设行为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若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公告、催告及法定复议、诉讼期满再予以行政强制拆除的程序,不但原有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恐将产生更大量的违法建筑,为此,拟仍以特区立法的形式维持以往《条例》规定的做法,一次限期自行拆除后未履行的立即强制拆除。
对其他既有违法建筑,《草案》重新设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拆除的条件,即限期拆除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或者虽不足一万平方米但经区政府认定执行难度较大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机关首次被列入查违对象
据王璞介绍,根据规划土地违法行为主体的现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等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现象层出不穷,为此《草案》扩大了规划土地监察对象范围,首次将国家机关,包括在特区占有、使用土地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行政机关等涉及在特区用地和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遵守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规划土地监察的范围。
此外,考虑到规划土地违法审批对社会利益影响巨大,且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的适用具有相对的专业性,《条例》规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有权对违法批地等规划土地违法行政行为开展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来源:深圳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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