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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更多错案能被纠正

发表于 2013-4-27 13:51:2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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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曾两度对杀人嫌犯李怀亮作出死刑、死缓判决的河南平顶山中院,在经历一整天的庭审后,当庭宣告“李怀亮无罪,立即释放”。这一全国瞩目的“死刑保证书案”终于尘埃落定,最高法也申明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在本案中,由被害人家属签署的“死刑保证书”是如何诞生的?又何以进入法院的卷宗?其对该案的审判起到什么作用?很明显,这些疑问,在案件得到纠正之后,还需进一步查实。如果司法据以定罪量刑的根据不是确实充分的原始证据,而是寻求于被害人家属的“保证”,这样缺乏自信且违背常识的司法怪象,无疑值得深究。不过对于错案的分析,我们更要深入到逻辑层面,讨论纠错机制失灵的问题。

综观以往冤假错案的发生逻辑,几乎都有一条“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疑罪从有”的线索。在上述错案的发生逻辑中,立法原本设计了诸多阻隔环节,例如检察机关对逮捕、提起公诉的证据审查,法院系统中二审对一审的监督等。本案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司法过程中早已暴露,故而才有平顶山中院对一审判决撤销并发回重审,以及河南省高院两次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遗憾的是,这种发回重审由于缺乏足够的刚性制约,使得被阻隔的错案依然能够找到发展的平台。

还须追问的是,中院发回县法院重审后却揽为自己初审,其理由何在?又为何作出了原本被自己否定的一样的判决结果?高院对此类重大疑点案件,在发回重审一次不成之后,能否采取更为有力的监督方式?高院二次发回重审后,案件缘何一拖6年而没有得到监督?这一系列违背法治常理的现象,凸显出原本可以阻隔错案的环节尽数失灵。因此,如何完善阻隔错案的司法程序机制,激活司法系统中应有的免疫力和纠错功能,还需要从立法设计和司法监督上下足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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