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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来信] 关于要求处罚浙江省中医院价格违法的报告

发表于 2013-4-30 16:19:1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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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处罚浙江省中医院价格违法的报告

敬的浙江省物价局柳萍局长:

浙江省中医院有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第一、我公司(浙江省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连续几年都在省中医院体A检,只是分为每年一次极少数人“高知”体检和每二年一次所有职工普通体检。体检价格、检查项目等截然不同。这些省中医院都是一清二楚的,收据、帐目、资料、内容等应该历历在目的。省中医院却明知故犯、公然违反多年耒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联合文件精神,浙卫发[2010]59号《关于做好2010年在杭省部属单位干部职工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自立项目、自行定价、抬高价格、该检查的不检查,不该服务的强行塞上所谓的疾病风险评估来乱收费。

第二、我及我公司的“高知”完全符合以上21局的文件。从文件的题目及受检对象:我们既是省属单位又是副高以上人员,白纸黑字、一字不差完全符合。再则,事实上我们多年也这么受检了。这是一个很严肃的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盖着三个大印,并不是某个人、某个单位可以事过几年、随心所欲、轻率地以各式各样口头解释为依据的。

第三、有什么证据说明2010年我及我公司几位“高知”的体检是自选特需服务,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我们公司、甚至我们集团的领导及受检人员都在犯罪了,都在搞特殊化了,我们多年耒享受这种特殊服务,所化费用应该一分不少地上交国库、并接受应有的法律制裁!我们的职工也太老实了,他们二年一次体检,钱少的多,项目少的多却眼睁睁看着我们搞特殊服务……如此特权何时能了?!如此这般,岂非挑拨了我们良好的干群关系,扰乱了平安的和谐社会。

第四、浙江省中医院“风险评估”更是完全违法。事实如下:

1、国家沒有允许,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沒有任何科学依据,与省中医院联营的个体户沒有行医资质,不管任何形式省中医院是绝对不能收费的。这是典型的乱收费。

2北京东方脉膊健康管理研究所,早2006年改制后不存在了,但是浙江省中医院过了五年还在打这块招牌,提供很多虚假资料,非法收费。

3、浙江省中医院对人命关天,涉及到这么多人体检的大事,竟与个体户联营来忽悠、欺骗老百姓、黑心捞钱,如此严肃的事,竟是私下交易、非法交易,至今拿不出当时他们签订的合同。明明网上写的很楚北京这一中介公司只有电信资质而沒有行医资格。而省中医院要与他搞联营谁批准的?批文何在?这种评估根本不用成本,像算命一样瞎说一通,真是无法无天!

4、“风险评估”绝对不是体检,绝对不能开体检收据费,这是违法为。“评估”什么时候开始搞得?为什么搞得?又是什么时候结束的?为什么结束的?他们的非法收入到哪里去了他们依法纳税沒有?

5“风险评估”究竟多少钱?为什么中医院一会儿说免赠送的一会儿报给省物价局的套餐又80但在该院的网上又明明白白写着选项每项68(见附件1)八项评估究竟多钱?他们报给省物价1100元套餐从何而耒?是否真实?为什么连1元、2元、3、连纸张档案、连沒有给人片子都要另收材料费等都要算在套餐內,而最后还是凑不齐1100元。是谁叫他们这么报物价局的?这是典型的“两套价格”。

6、根据省中医院报省物价局的报告,見“浙中院字[2012]123号关于申报特需服务项目的报告”可以明确肯定省中医院2010114日给我体检的价格绝对是虚假的、是诱骗的、是欺诈的、是欺骗应付省物价局的,详见省中医院2012111510:21时从87068199传真机发给贵局的传真(见附件2)风险评估是绝对不止80元的,他们所说总共只收了2万多元评估费又在说谎话、一盘滥帐、值得深挖细查。如此“模糊价格”,哪个部门算得清?

7、我们从同样是三等甲级医院的几个医院中了解到,如果扣掉省中医院自说“评估”只收80元,那么其它体检项目远远不值1020元,这是典型的混水摸鱼、乱收费。

8、从省中医院发给省五矿公司人事部经理“高知”体检套餐内容邮件中(见附件3)是没有“评估”的,而事后又擅自减少了肿瘤相关物质等7项检查,共计270元,却抬高总价,最后收1100元,更加证明“评估”绝对不止80元,这说明省中医院事至今日还在伪造证据、欺骗省物价局,态度何等恶劣,性质何等严重,这种单位不罚!罚谁?

9、如果说“风险评估”是属于体检的话?那么体检都也可以搭血压计、搭冶疗仪、撘跑步机、搭羽绒被、撘冬虫夏草……因为这些都对疾病有利。

第五、退一万步讲,如果有法律、法规、一定要说我们几个“高知”每年体检是特需服务的话,那么省中医院也沒有按照浙卫发[2000]71号、浙价费[2000]10号、浙財综[2000]18号文件規定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等規定办。沒有同级卫生、价格、財政部门审核,沒有报省备案,沒有公布于服务埸所,沒有需方自愿选择,沒有接受社会监督,沒有由副高以上医師开展体检,沒有护理人员全程陪同等,…….这么多的沒有!也应受到处罚!这么多的违规竟也能叫特需服务?!

[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5751.png[/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blockquote]综上所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物价法释义》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規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这种“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的”这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这种“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这种“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等等......该严肃处罚。

尊敬的柳局长,今我恳切要求贵局对浙江省中医院以上种种违法行为,尽快给予严肃处罚!

一位身患絕症的退休老共产党员、老知识份子王巨容敬上

电话:88219320

20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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