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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前一周,在某公司从事行政工作的何慧就接到通知,单位安排节日值班,并且,按多年惯例,没有加班费或补休。她去找领导说理,领导却振振有词:“值班是员工的义务,和加班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
“加班变值班”一字差千金。加班费的计算是法定的,根据《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须分别支付两倍和三倍工资;而值班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只是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因此,值班费往往要比加班费低,有的单位甚至干脆没有。
有关人士称,其实加班还是值班并不难区分,关键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看门、接听电话等非生产性的责任,就属于值班。而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则属于加班。事实上,一些用人单位把加班说成值班,并非分不清楚,而是有意规避责任,为不发补偿工资找借口。
其实,“加班变值班”的文字游戏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劳动法》在规定补偿工资时,其前置条件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因此,无论是打着加班还是值班的旗号,只要期间员工继续工作,单位就应该按《劳动法》规定加倍付酬。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缘何依然敢玩偷梁换柱,给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值得反思。
实践中,大部分劳动者都有一种弱势心理,不想为了加班费得罪上级甚至丢了饭碗,这固然给了一些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底气。但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的监管缺失,让用人单位变得有恃无恐。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然而在现实中,监管却往往成为不管。
今年是《劳动法》颁布实施第18个年头。可有人将法律规定与现实对照,发现一些早有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却常常被削弱、变形甚至“忽略”。比如,少缴漏缴社保、产假未完被迫上班、不与劳动者签合同等。
纵观这一系列问题,有人指出,症结不在于法律本身存在漏洞,而是执法者没有做到“违法必究”,导致用人单位敢于漠视法律。因此,只有强化监管部门的责任,走出“监管变不管”的怪圈,才能树立用人单位的敬畏,终结“加班变值班”的把戏。(张枫逸)
来源:中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