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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多家媒体报道,5月1日起,我国首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法律——《精神卫生法》开始正式施行。一部法律从1985年启动立法工作,到2012年终获通过,2013年的实施,走过了将近28个年头。
从来没有像今天一样,我们迎来了高速发展的时代,因为压力大、任务重、竞争激烈,我国的精神疾病患病率出现了上升趋势,精神疾病在疾病总负担的排名中居首位,15岁及以上成人精神疾病患病率达15%左右,儿童、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检出率在12%~14%。还有泛化的“发展焦虑”、“三躁情绪”等,给公民个体、社会,带来了不少的精神痛苦、心理痛苦以及社会不稳定性。而与之相反的是,不少人仍将精神卫生问题等同于思想问题、“小心眼”等。社会公众对精神卫生发展的意识麻痹而落伍,歧视多多,助长了这种不良态势。
还有,当下的公共财政对精神卫生的投入较低。统计显示,精神卫生专项预算其占卫生总预算的比例为美国6%、澳大利亚9.6%、新加坡6.1%、日本5%,而我国仅为2.35%。没有钱,诸多基层医院没有精神科,精神救助和诊疗条件有限,资金不足,专家和医护人员不足、水平不够高等,患者不能及时就医等,影响了社会发展效率和质量。
所以,《精神卫生法》的实施,对于国人的精神卫生发展水平,是一个积极的提升和推进。“加急时代”,我们需要“物质利润”,更需要舒畅和谐、愉悦快乐的“精神利润”,这是时代性发展的必然,也是个体幸福的基础。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将《精神卫生法》的“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的重要精神落到实处,将精神卫生发展,提升到和经济发展、文化发展一样的战略高度,将快乐发展、幸福发展,当做重要的行政政绩,提升公民的涵养幸福的能力、科学纾解负面情绪的能力。为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其一,强化精神卫生的公共属性,为其健康发展,建立稳定的必要的财政保障机制。政府对精神卫生发展的公共财政的投入,一定要进行与时俱进的提高,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多给精神卫生发展经济支持,改善基层医院精神卫生科的诊疗条件和水平,提高他们的经济待遇,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其二,不妨将精神卫生诊疗纳入医保范畴。资料显示,精神疾病是慢性病,其治疗周期较长,疾病经济负担也较重。据WHO报告精神疾病占全球疾病负担的11%,而我国神经精神疾病则占疾病总负担的20%,位居各类疾病负担的排名首位。很多患者不得不放弃了治疗,加重了社会危机、健康恶化。因此,各地,不妨将精神卫生诊疗纳入医保范畴,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让他们接受专业化、科学化的诊疗,认真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的法律责任,提高诊疗效果和质量。
最后一点,还有必要对精神卫生服务进行公共补偿。通过对严重精神障碍者给予社区救助、经济补偿、免费诊治等,提高其诊疗水平和健康水平;通过购买精神卫生服务、开展常态化的精神卫生宣传,提高公众对精神卫生发展的认识度等,让整个社会的精神卫生发展水平不断进步,让社会得到更和谐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