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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出台规定 明确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职责

发表于 2013-5-6 22:03:5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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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记者陈炜伟 朱立毅)煤矿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其中矿长作为一线负责人对于煤矿安全生产有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9日正式公布并施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明确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的责任和措施。

  这七条规定是: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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