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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 七旬老太被景区电瓶车撞伤 索赔10万

发表于 2013-5-10 08:15:0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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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多岁的胡老太在景区内被游客驾驶的电瓶车撞骨折,为此,她将深圳世界之窗有限公司、租车人和驾车人一起告上法庭,索赔近10万元。南山法院一审判决驾车人赔偿胡老太7万余元,世界之窗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世界之窗不服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事件回顾

七旬老太被景区电瓶车撞骨折

2011年7月13日,当时已72岁的胡老太在他人陪同下到世界之窗游玩。未料在游玩过程中,胡老太被一辆电瓶车撞倒,导致小腿骨折。驾驶电瓶车的潘小姐和乘客石先生是来自重庆的游客,电瓶车是石先生向世界之窗租下游览时代步用的。交警对这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电瓶车驾驶人潘小姐负全责。

事发后,世界之窗承认其疏忽,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但撞人的潘小姐和租车的石先生在双方未就此事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就擅自离开了深圳。为了不耽误胡老太的治疗,经调解世界之窗和其达成协议:世界之窗先行垫付给胡老太3万元,南山区沙河街道办事处借支给胡老太2万元,胡老太申请法律援助向有关责任人追偿,并在指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在得到赔偿后,再归还沙河街道办事处的2万元。

此后,胡老太返回原籍新疆继续治疗。2011年11月10日,新疆当地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结果认为,胡老太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

随后,胡老太按照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肇事者潘小姐、租车人石先生和世界之窗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等一共9.98万余元。

●一审判决

肇事者赔7.6万,景区负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开庭时,世界之窗辩称,该公司尽到了作为游览车出租人告知、审查和管理责任。并且出租的车辆质量合格、适合驾驶,租车须知也提示“如与其他游客或车辆发生意外,责任由驾驶车辆的游客自行承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电瓶车的实际驾驶人潘小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租车人石先生应承担连带责任。胡老太的陪同人员没有尽到照顾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石先生、潘小姐则辩称,他们一样是世界之窗的游客,景区应当负责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租车须知”无效。此外,他们还认为在景区内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老太在世界之窗景区游玩,潘小姐驾驶电瓶车的过程中驾驶不当,撞倒胡老太并致其受伤,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石先生未实际驾驶,不构成侵权。胡老太因年满70岁免票进入景区,但世界之窗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仍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其称车辆安全、操作简单、对租车人进行了告知,但事故确已发生,证明其提供的电动代步车租赁服务对游客人身安全确有一定程度的隐患,未尽到对其他游客的安全保障。因此,世界之窗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该院遂作出判决:潘小姐应赔偿胡老太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世界之窗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开庭

世界之窗对赔偿金额存异议

世界之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作为代步车出租人,该公司提供的车辆性能安全合格,也对租车人石先生的身份证进行了审查,确认其是成年人。该车时速仅4.5公里/小时,公司也明确告知了石先生碰撞别人要承担责任,但石先生还是将车交给潘小姐驾驶,存在过错,因此石先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公司还对赔偿金额的计算等方面存在异议。

昨日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世界之窗方面提出不需胡老太返还支借的3万元了结此案,但胡老太的律师则担心潘小姐和石先生都是外地人,其他钱款难以得到执行。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来源: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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