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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一名叫刘志刚的下岗再就业职工近日来信反映,十几年的下岗经历让他感觉这个群体生活很艰难,请“娘家”的报纸替他们呼吁一下,让社会不要忘记这个群体,帮助这个群体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再就业很困难、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等。
刘志刚在来信中说,他下岗10年了,因为没有什么专业技能加之年龄等因素,就业很困难。下岗以来干的都是苦、脏、累、险的活,同时应有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2008年3月,他到许昌河南科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打工,由于车间工作比较累且对人体有一定的危害性,所以车间职工年龄普遍偏大,多数是农民工和下岗工人;又由于公司是化工企业,行业性质决定企业生产的连续性,所以一线员工没有休息日,节假日也是在生产线上度过的。
“屈指算来,我在此工作五年整了,记得2010年生产任务最紧张时,我全年出勤多达360天,只有春节才休息五天,常年超负荷劳动也对心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人表现得比较烦躁、内心压抑、酗酒等。”刘志刚说,企业为降低成本这么做,他觉得很不人性,同时也违反了《劳动法》三十八条、四十四条规定,而职工在休息日、节假日付出的辛勤劳动,公司从未给予应有的补偿。
刘志刚问,像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护权益?
就刘志刚的反映和疑问,记者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199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又重新明确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说明,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企业应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在不安排调休的休息日加班,企业应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记者建议刘志刚直接与企业沟通,并直接讨要节假日加班的工资报酬。如果企业不予理睬,可以向当地工会寻求帮助,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同时要记住搜集证据以便维权。(本报记者 王宏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