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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民间欠款案件中,李先生在与赵女士离婚前借款25万元。庭审中,赵女士无证据证明其前夫李先生所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赵女士与李先生共同偿还25万元借款及6000余元利息。
赵女士与李先生2011年7月协议离婚。而在此前2010年9月和12月,李先生两次向闫女士借款共计25万元。2011年6月,李先生向闫女士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我保证在2011年8月30日前将所欠闫女士的款项还清。如到期未能偿还,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产中属于本人的部分作为最终还款保障。”
后因李先生未如期还款,闫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李先生与赵女士共同还款。其理由是,李先生借款时并未与她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因此该借款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
庭审中,李先生同意偿还25万元借款,但认为该借款与赵女士无关。李先生称,借款用于放高利贷,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闫女士知悉借款用途。
赵女士答辩称,她与李先生已于2011年7月29日协议离婚,虽然借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但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赵女士称,自己于2009年11月与李先生分居生活,对李先生借款一无所知,故不同意闫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李先生、赵女士共同还款后,赵女士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赵女士主张李先生借款为用于放高利贷,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但未提交有效证据,据此驳回其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释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有相关明确约定其借款为个人借款,或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须由夫妻共同偿还。(本报记者 李一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