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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腿被撞伤索要腰间盘突出赔偿 无法举证因果关系被驳回

发表于 2013-5-11 15:31:3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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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岁的上海市静安区失业人员周先生在北京海淀区推自行车逛集贸市场时,被关某开着的电动三轮车碰伤了左小腿。事后,周先生起诉至法院,以腿部被撞伤导致腰部病变为由,提出了共计106000余元的索赔要求。

  然而,由于周先生无法证明其腰部病变与腿部受伤具有因果关系,而且拿不出医药费等各项支出的证据,一审法院仅判决关某支付周先生小腿受伤导致的误工费56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日前,此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小腿被剐伤 索要腰伤赔偿

  2011年10月15日下午,周先生推自行车在位于海淀区西郊食品冷冻厂内的集贸市场行走时,恰逢送活鱼的个体户关某开电动三轮车从后面驶过,结果,三轮车的车轮轴头剐伤了周先生的左小腿。事发后关某逃逸。第二天周先生报警后,警察当天找到了肇事三轮车,10天后找到了关某。关某承认剐伤了周先生左小腿,并同意出钱让周先生做核磁检查。

  10月17日,周先生到协和医院骨科就诊,诊断为“腰部、左小腿外伤,软组织损伤待查”。后经核磁检查,证明周先生腰间盘突出。此后,周先生多次到协和医院骨科、中医科、营养科就诊,但周先生并未按医嘱治疗及买药服用。

  2012年春,周先生起诉至海淀法院,根据病历手册中“卧床休息、需佩戴围腰、治疗三个疗程观察疗效”等医嘱,请求法院按三个月疗程计算,判令关某支付其医药费10248.8元、治疗费8180元、检查费2931.9元、医疗器械费700元、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37800元、护理费37800元,共计106000余元。

  按法律规定,周先生起诉时,应按106000余元的标的额,缴纳2433元诉讼费。但因周先生向法院出具了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明,证明自己为失业人员,申请免交诉讼费,结果海淀法院准予免交2433元诉讼费。

  拒做司法鉴定 因果关系不成立

  庭审中周先生称,自己被撞伤势严重,腿和腰部急需治疗,但由于无力支付费用,所以未按医嘱进行治疗和买药,“医生让我卧床休息,佩戴围腰、先治疗三个月,出事后,姐姐对我进行护理耽误了工作,自己也因受伤误工”。因此,周先生要求关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06000余元。不过周先生未向法庭提交上述损失的任何单据,以及他和姐姐事发近期的收入证明。

  而关某则指出,他只是剐伤了周先生的小腿,周先生的腰伤与他无关,同时他已为周先生支付了检查费,故只同意承担其小腿损伤的赔偿责任,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告知周先生,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周先生须证明自己腰伤与关某撞伤他小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同时法官还告知,如果他目前没有这方面证据,法院可委托专门鉴定机构,对他腰伤与腿部撞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做司法鉴定,以便判令关某支付其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但周先生表示拒绝。

  此外,案件审理期间,法官还亲赴协和医院骨科,就周某腰部病变与腿部外伤是否有因果关系,向为周先生看病的医生了解情况。医生回答:“因无周先生受伤前后腰部情况对比,无法确认其腰部问题与其所受外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560元损失 驳回其他诉求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先生要求关某承担其腰部病变的赔偿责任,支付后续治疗费,但没有出具病变与撞伤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又拒做司法鉴定,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尽管周先生手中没有任何索赔证据,但法院考虑其受伤当天及此后就医必然存在误工事实,酌定周先生误工天数为4天,并按北京市职工日工资标准,判决关某支付周先生误工损失560元,驳回周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周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市一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损害未实际发生 索赔无法得到支持

  市一中院法官张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法律规定,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四项:须有违法性之行为;行为人存在过错;受害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本案焦点在于,周先生腰部病变是否与关某剐伤其腿部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周先生须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周先生在起诉时,未提交相关证据,而且拒绝做司法鉴定,故法院未支持其索要治疗腰部的各项费用。此外,周先生对腿部受伤提出赔偿,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而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目的在于填补损害。因此,法院未支持其主张。(本报记者 李一然)

  记者感言

  失业人员周先生正常行走时腿部被撞伤,值得同情,其索要医药费、误工费等也合理合法。但遗憾的是,周先生声称伤势严重,但看病只拿诊断书。庭审中,周先生又拒绝对其腰部病变与关某剐伤其腿部存在因果关系做司法鉴定。而法官为了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亲赴医院调查取证,并酌定误工损失560元,可谓仁至义尽。

  周先生一案,已经画上句号。假如事发后,周先生不是狮子大开口,而是依法理性维权,实事求是地坐下来与关某协商一次性赔偿,那么就不会有现在这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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