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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毁坏祖坟赔偿案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自行修复祖坟的费用2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并赔礼道歉。
2011年5月1日,被告赵某与浦口区某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4亩地用于建养鸡场。签订合同后,被告遂在承包的土地上修建养鸡大棚,并用铲车开出道路。后经原告要求,某村委会和当地派出所派员到现场查看,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赵某在建场地时确实动了原告的5座坟。被告在原告祖坟被毁一事未处理的情况下,未经村委会同意,超过承包协议的面积扩大了养鸡场范围,用绳网将包括原告的祖坟在内的土地围了起来。被告放养的近万只鸡在场地内刨土,导致绳网内的土地寸草不生。
法院认为,被告在建养鸡场和开路过程中,未注意确认和避让原告的祖坟位置,造成原告5座祖坟的地上部分被破坏;并且在原告祖坟被毁发生纠纷后,又擅自扩大承包面积,将原告祖坟围起来,坟地上放养的鸡造成坟地寸草不生。被告的行为毁坏了原告的祖坟,原告的精神受到伤害,被告理应予以赔偿。对原告要求恢复原状、赔偿修坟费用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的祖坟均为土坟,修建时间长,自身有水土流失现象,且原告未提供被毁前其祖坟的原貌,故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这一诉请客观上无法实现,法院认定应由原告自行修复为宜,酌定修复费用2000元。就原告精神受到损害这一诉求,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赔礼道歉。
判决后被告表示不服。后承办法官在村委会的协助下,耐心细致地做好判后释明工作,被告自愿履行了法定义务。(应良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