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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因交强险到期后,机动车所有人未及时到保险公司续保,恰在脱保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无奈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全部赔偿款只能由肇事司机自行买单。
2011年10月10日,宋某驾驶自家的小轿车临时停车,开门时突然后方驶来一辆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直接撞到车门上,电动车驾驶人赵某翻车倒地,左锁骨骨折。经认定,宋某开车门造成该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双方就伤残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于是赵某将宋某和宋某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宋某赔偿原告死亡伤残类赔偿金9万余元,其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其6000余元。
法官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投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机动车司机一定要及时续保交强险,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只能自己买单。(安玉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