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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替盲儿购买房产亲爹起私心登记自己名下

发表于 2013-5-11 15:35:0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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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然而有些时候父子齐上阵换来的却不一定是件好事。尤其是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在一些经济活动过程中稍有不慎便有可能出现亲人之间对簿公堂的情景。近日,海淀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双目失明的儿子起诉其父要求确认房屋权属的案件。

  原告张某起诉称,其自出生时便双目失明,长期以来以盲人按摩为生。2004年4月,因要开按摩店便决定购房。因其眼疾,相关购房事宜均由其从事律师的父亲代为办理,但其父却将所购房产登记于自己名下。后张某得知其父要将房屋过户至第三人名下时,便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房产的合法所有权。

  被告张父辩称,购房时的款项是从自己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中支出的;在购房合同正式签订过程中,其曾向开发商出具将房屋购买人变更为自己的变更说明;房屋登记表上也是自己的名字;之前其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的书面承诺也是为了安抚病重的妻子,并无法律效力。因此自己才是该处房产的所有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1日,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签约意向书》,并交付定金2万元,在签名处署名为“张父代张某”。当年4月4日,张父向开发商提交《变更单》,更正张父为购房人及签约人。当年4月8日,张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张父购买争议房屋,购买房屋的28万元首付款由张某的账户支付给开发商。

  最终,海淀区法院判决确认房屋所有权为张某所享有,张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助张某办理相关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的《购房意向书》对房屋位置、价款及交付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要件完备,已完成要约承诺过程;该意向书上明确的购房人是原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出现在了代理人处。因此,虽然父子双方没有书面委托手续,但鉴于二人特殊关系,父亲代眼有残疾的儿子处理相关事宜亦在情理之中,其代理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由张某承受。

  后来,被告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单方向开发商出具的购房人变更说明在原告追认之前其效力是待定的,不能据此认为购买人变成了被告。

  被告所称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不承认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承诺书效力的相关主张也没有相应的证据加以支持,故不予采信。

  法官提醒,即便是亲人之间进行一些重大财产权益上的相互委托也应当提前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最好能够签订一些书面的委托协议等相关文件,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影响到家庭和睦。(于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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